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29

  2006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保持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与《人力资源》杂志共同评选出“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按事件发生时间顺序排列),敬请关注!
  
  六、9月,上海:总经理因“性骚扰”被除名,法院认为欠妥
  
  入选理由:上海首起“性骚扰”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04年3月16日,上海一家广告公司与英国人詹姆士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聘用后者为公司总经理,期限为两年。
  2005年3月8日至9日,詹姆士参加了集团公司在泰国举行的地区会议,此后不久,同一集团的新加坡女员工Dorai即向公司投诉,称詹姆士在会议期间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3月31日,广告公司依照集团公司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书面通知詹姆士.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解职的原因是你的行为不轨,仪态失当,其后果是严重的。这种行为有违公司高级职员应有的操守.严重违反了你与广告公司签署的聘用协议条款。”同时.公司还表示:自解聘生效之日起,不再支付詹姆士税后报酬74.52万元和带薪假期补贴74211元。
  詹姆士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并于2005年12月26日获部分支持。广告公司对这一结果不满,于2006年1月中旬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为证明詹姆士确实存在性骚扰行为,广告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确凿的证据。同时,公司还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其中提到:受雇方若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及不诚信的表现.导致对公司的声誉及其本人的工作能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司可立即将其辞退。
  詹姆士辩称的理由有三:第一,截止至公司与其解约之日,中国还没有对“性骚扰”的有效立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双方未在合同中将“性骚扰”列为提前解约的理由.且公司的书面解职通知书并未提及“性骚扰”问题;第三,仅凭证人单方面的描述不能认定自己实施了“性骚扰”。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解除与詹姆士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詹姆士“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即实施了性骚扰。但是,这一发生在境外的“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而詹姆士行为的性质还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公司以此解除聘用合同显属不妥。2006年9月8日.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税后)及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万元(税后)。
  点评:本案是上海首起“性骚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性骚扰”是为公众所不齿的行为。但是,以此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问题。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性骚扰”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更何况这个“性骚扰”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因此,以“性骚扰”为由辞退员工,显然是不妥的。
  本案告诉我们,员工的某些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只要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便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员工严重违纪,也要掌握其违纪的充分证据,并在劳动合同中有所规定。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在解约时加以注意。
  
  七、10月,西安:高级工程师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三年
  
  入选理由:侵犯商业秘密,企业赔偿额度巨大,泄密员工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国庆节,裴返回西安,将上述图纸资料带回武汉,输入中,台连铸公司的局域网.用于项目设计。
  2003年7月.发现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西重所遂向警方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冶连铸公司使用的图纸就是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利用这一技术秘密,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和山东两家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4亿元的合同,牟取了巨额利润。而该图纸是裴国良提供的,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至少148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2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大量使用西重所的商业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宣判后,裴国良、中冶连铸公司、西重所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2006年10月,在审理过程中.西重所与中冶连铸公司及裴国良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刑事部分也在10月审理终结。陕西省高院认为,作为高级工程师,裴国良明知西重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已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大的风险来自参与人员的泄密和同行的“挖墙脚”。因此,加强技术人员及高管的管理就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约定竞业限制、申请专利、发现泄密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其实有很多。
  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也应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不尊重企业的商业秘密,中冶连铸公司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裴国良除民事赔偿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监狱里呆上三年,真是得不偿失。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和泄密员工给大家上了很好的一课。
  
  八、10月,上海:迪比特欠薪2000万被迫大裁员,陷入劳资纠纷
  
  入选理由:著名企业,欠薪额巨大。
  案情简介:自2005年9月以来,因受国内手机市场竞争及自身管理等因素影响,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陷入极大困境,负债约9.7亿元人民币。其中,拖欠员工工资、补偿金等达3100余万元,拖欠服务网点保证金、劳务费120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