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中对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依据、原则、类型、机构以及培训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本框架。
但公务员培训中普遍轻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被认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促进了公务员培训工作开展,但比较粗放,有关培训的内在化、市场化运作、施教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相关配套建设还比较滞后,所以公务员培训教育不容乐观。
制度建设是公务员培训建设的核心和根本,但离现代化公务员培训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配套的“五化”建设,提高公务员培训自身的“成长力”,才能更好地推进公务员培训建设。
(一)公务员培训的内在化。政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公务员接受培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组织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组织培训,但是如果受训者完全被动地接受组织者的安排,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公务员培训仅是满足了有效的制度安排一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制度化的设计为公务员的道德化行为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而公务员培训的内在化、即公务员具体行为的道德化,则是制度中的道德从理念走向现实的必经途径。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结果和目的。公务员培训制度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它本身就包含着道德内容,具有深刻的人文蕴涵,它体现或满足了人类不断调整自身、不断发展与完善自己的需要。
(二)公务员培训的市场化。公务员培训I市场化是指以市场自动调节为基础,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和公务员教育的特殊规律,为适应公务员的实际需求,而推行培训机构自主办学的一种培训体系。市场化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之一,既包括政府“卸载”,即放开那些不该管的事情,又包括政府自身公共服务职责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在政府为公务员培训“买单”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培训机构、高校、私营培训机构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客户”,竞争的本钱则是适销对路和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那么在这种形势下,各类高校、私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务员培训l就很有必要引入,从而“比拼”培训质量,也就自然而然提高了公务员培训效率。国外早有了这方面的例子,比如德国还通过大学和中介机构培训公务员,如联邦行政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负责联邦政府中层职位公务员的培训。
(三)施教机构立体化。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工作主要集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省市相对应机构以及刚刚成立的三大干部学院。其格局可以简要概括为:各级党校,以党委系列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侧重党性、价值观等政治理论教育;各级行政学院,以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侧重公共管理教育;浦东干部学院,强调执政能力的培养,是国家行政学院职能的补充;延安、井冈山两院,侧重于党性等政治领域的培训,为中央党校的补充。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等特点,决定了承担公务员培训事务的组织机构不是单一的,而只能是多种多样。机构问相互联系,形成网络,以保障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得以贯彻。现阶段我国应支持并鼓励社会所有部门参与,形成以国家行政学院为主体,包括各级地方行政学院、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确认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级党校等在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同时借助网络学校、双休日学校、夜校等形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体系。
(四)经费来源多元化。经费不落实,搞培训只会成为空谈。公务员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这就要求培训经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以落实。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公务员培训都有充裕的经费保障,且已形成制度。德国每年公务员培训经费占国家行政管理总经费2%-3%,并纳入国家预算。法国规定,每年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1.1%作为培训费。在我国,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一般都只是由政府财政划拨。许多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人头费”包干制,预算中并没有公务员培训经费项目,而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主要由单位和个人承担,越到基层,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如:四川凉山反映,基层收费70%由单位承担、30%由个人承担。融资渠道也比较单一,它直接影响到师资力量的配备、教学设备的建设等诸多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五)公务员培训监管的有效化。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置管理培训事务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培训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确定一定时期内公务员培训的总体目标;实施经费分配等事宜的职能部门,是公务员培训的决策机关。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没有一支专门的深谙公务员培训规律和业务知识的公务员培训管理队伍,缺乏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规划。我们知道,公务员培训是一个旨在改善公务员的组织绩效行为和组织公民行为,并且需要持续性的学习过程。培训目标的实现、培训效果的取得、培训需求的满足,都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作为保证。培训过程的管理在内容上包括培训主体自身的管理,培训对象的组织,培训所需要的人、财、物、场所、规章制度和有关信息的组织及保障管理,在流程管理上则包括培训准备、培训启动、培训调控、培训结束、培训善后等各个阶段。
公务员培训相关的配套“五化”建设是提高公务员培训效率的重要途径,但这还没有上升到一个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高度。公务员培训立法不仅是我国实施公务员培训的根本依据,也为我国公务员在培训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在新《公务员法》基础上,制定《公务员培训法》,对公务员培训的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与组织实施机构的设置、培训规划、经费、师资、教材以及培训结果等,特别是公务员培训成绩与公务员的升迁待遇激励机制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同时,还应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借鉴国外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建立和完善关于培训工作的单项法规。国务院和人事部应尽快制定关于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国家公务员初任、任职、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实施办法,使公务员培训教育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