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9年统计师考试5月7日起报名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7-22

    2009年全国统计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经陆续公布,河南2009年统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7 日—5月29日。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9]2号)的规定和安排,现将2009年度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9年10月25日考试。

  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科目:

  上午9:00一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一 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间、科目:

  上午9:00一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一 4:30 统计工作实务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省辖市不设考点。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统计师满四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5、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6、获博士学位。

  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获得资格条件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即每个考生两个科目必须一次考试全部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报名办法

  1、报名采用打印填写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2、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分级别汇总打印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到所在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报名手续。

  3、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打印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单位人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分级别汇总打印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汇总表》一式两份,(两表一份报省考试中心,一份主管单位留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报名手续。

  4、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5、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报名表(每张报名表贴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6、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第1054号文件规定,对报考人员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收40元,市留12元,上交省28元(含上交国家费用).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5月7 日—5月29日全省统一组织报名。

  5月27日—5月29日,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6月20日前各省辖市将报名表,汇总表(两表交省中心一份,市里留存一份)和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10月上旬开始核发准考证。

  10月25日全天考试。

  六、注意事项

  (一)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各考试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接受报名。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方式,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做答,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四)坚持政务公开。考生可登陆中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gov.cn)和河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各地应将中国统计信息网域名打印在准考证适当位置。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各省辖市人事、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