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探讨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对我区贸易统计的影响,近日,区统计局针对“贸易统计改革法人在地经营统计原则对我区的影响”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全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数据统计口径要求,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切实做到单位应捞尽捞、数据应统尽统,努力实现全区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
一是按照国家GDP核算方法规定,在测算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时,将逐步淡化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用限额以上企业销售增长幅度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出地区批零住餐业增加值。
二是按照国家贸易制度改革规定,从2011年起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报表进行调整,即月、季上报口径发生变化。月度上报小口径,只上报限上企业零售额;季报报表为全口径,反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完整数据。
三是按照国家贸易制度改革规定,按企业法人在地经营原则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持有营业执照)产生的数据要汇入法人总部进行统计。例如,在我区经营的麦德龙商场产生的销售额数据,不能在我区上报,而要传到上海总部后汇总上报。法人单位不能是单纯的总部,必须要有独立的经营网点。如果总部没有经营场所网点,产业活动单位产生的数据将在经营地进行统计上报。
四是按照国家贸易制度改革规定,对达到限额以上企业只允许在年报中一次性申报纳入;对上年度限上企业,因年内经营不佳低于限额,将从第二年定报库中进行删除;对当年新成立或落入限下的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培养库,进行重点监测。一旦达限,第二年及时入库。
五是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贸易业限上单位统计标准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和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