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解释标准
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
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解释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一般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节 以当事人间存在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
一、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不同认识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此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理解有争议”,是指凡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不管此种条款在一般人看来是否清楚的与确定的,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合同的条款规定是明确的与清楚的,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此种情况不应当属于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范畴。
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确定规范
所谓“理解有争议”,应当是指按一般人的观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或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才有对合同作出解释的需要。如果合同条款规定是清楚的,仅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根本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需要。
而所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清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含糊不清。
2、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3、合同的内容有遗漏,即对一些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而合同的解释不仅仅限于对合同文字的理解,而且还包括对合同内容的填补。
第二节 对合同的解释优先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也有相关的直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进行解释,只有在《合同法》对解释方法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解释规则。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是对合同解释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任意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同时,该条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讲,是任意性规定与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的关系。根据通常的观点,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适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已经对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性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
所谓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在我国,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而言,对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合同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就需要对该用语进行解释。所谓对合同用语进行通常的解释,就是说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理解,法官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意时,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
而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更不能根据起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合同,而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一个合理的人既可能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能是在一定的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本身是后一种类型的人,则法官应当按照在该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二、目的解释规则
解释合同应当判断当事人的目的,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合同本身也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所以在解释合同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合同的目的可以分为抽象的目的和具体的目的,抽象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使合同成立并有效的目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总是为了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一开始就追求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显然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矛盾的。从尊重当事人意志、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来考虑,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既可以被理解为有效,也可以被理解为无效,则通常情况下应当作出合同有效的解释。而合同的具体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在适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时,还应当注意,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时,法官所要考虑的是订立合同双方的目的,而不是订立合同一方的目的。如果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则可以从一方当事人表现于外部的并能够为对方所合理理解的目的作为合同的目的而加以解释。
三、整体解释的方法
又称体系解释的方法,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也就是说,在运用合同的整体解释方法时,需要将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有关的信笺、电报、广告等资料综合考虑,来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要从整个合同的全部内容上理解、分析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内容和含义。如果合同中的数个条款相互冲突,应当将这些条款综合在一起,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约目的等来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尤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联系起来考察,不能孤立地探究每一句话或者每一个词的意思,而应当把语句的上下语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考察。如果合同是由信笺、电报甚至备忘录等构成的,在确定某一条款的意思构成时,应当将这些材料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要求合同解释不能局限于合同的字面含义,也不应当仅仅考虑合同的条款,更不能将合同的只言片语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断章取义。也就是要求考虑订立合同的过程,综合考虑当事人订约的时间、地点、背景等情况,考虑当事人作出的各种书面的、口头的陈述,或者当事人已经作出的行为,考虑当事人先前的交往过程和履约过程等。具体而言,包括:
1、当事人使用了多种语言订立同一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各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推定各个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可以优先于一般条款的效力,如果分合同规定的是总合同的例外和特殊的情况,当分合同条款的意思与总合同条款的意思不一致时,分合同条款优先。
3、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
4、特殊列举词语与不能完全列举的一般概括词语在一起,概括性词语的外延应视作仅包括与特殊列举事物相同的事物。
5、数量与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时,并且二者又相互抵触的,原则上应当确定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
四、习惯解释的方法
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者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所以合同的解释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但是,这种交易的习惯的存在,是需要当事人首先举证证明的。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方法
诚实信用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也就是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合同的解释之中,并对合同自由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转向兼顾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