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内容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规定,其影响工程价款调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工程量清单的原因造成价款调整:
1.1图纸错误造成单价的调整
规范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规范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以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
规范4.7.4: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施工期内人工单价及物价原因造成的价款调整:
2.1人工单价的调整
规范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2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
规范4.7.6: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3、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
3.1规范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2条文说明4.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
规范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