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口腔助理医师执业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络发布时间:2010-07-27

1、本规定实用于已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在我院注册的在岗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爱病员、爱医院、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3、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各种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

  4、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报考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登记、相应职称考试及评审等权利。

  5、执业助理医师享有依照相关规定而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应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6、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及福利待遇,依法参与科室和医院的民主管理。

  7、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并按照其执业类别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单独和跨类别执业。

  8、执业活动中应积极主动向执业医师和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并认真执行。

  9、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单独处方、单独医嘱、单独手术、单独特殊检查、单独进行具有医疗风险及侵袭性的检查和治疗。

  10、不得单独出具医疗证明文书。

  11、执业助理医师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积极上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2、执业助理医师必须认真学习医疗诊疗常规,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13、不得泄漏病员隐私、如实告知病情及治疗情况,充分尊重病员的知情同意权。重要事项的告知应由上级医师完成,征得上级医师意见后再进行告知义务。

  1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变相收受病员及家属的红包、礼品等。

  15、不得接受药商、器械商等提供的各种提成及回扣等。

  16、不得从事与医疗有关的第二职业。

  17、执业助理医师在未请示上级医师及征得上级医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单独进行医疗活动,若造成医疗缺陷或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8、执业助理医师在请示上级医师后,若因上级医师放纵其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医疗缺陷、医疗纠纷或医疗差错事故,其相应责任由上级医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