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口腔助理医师执业规定

来源:互联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7

 口腔助理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1、本规定实用于已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在我院注册的在岗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爱病员、爱医院、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3、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各种学术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接受继续教育

  4、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报考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登记、相应职称考试及评审等权利。

  5、执业助理医师享有依照相关规定而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应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6、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及福利待遇,依法参与科室和医院的民主管理。

  7、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并按照其执业类别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单独和跨类别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