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