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规范物流营业税差额纳税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13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指出,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所长汪鸣在一次论坛上透露,对整个物流业影响深远的营业税改革,“基本有了眉目”。
    目前,物流行业普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业企业之间由于业务需要,往往需要对同一运输业务进行分工协作,现在一个物流企业A,如果把部分业务外包给B企业来做,A、B两个企业都要征收营业税,这样就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次,国务院再次发布文件,提出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的要求,对物流企业来说,的确是利好消息。
    本报快评:2009年3月出台的“物流规划”中就提出, “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 “物流规划”出台前后,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营业税差额试点,先后有5批,共计487家物流企业入围试点名单。但是面对我国数以万计的物流企业,只有区区几百家物流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是杯水车薪。加之众多物流企业还要承受人力成本增加,燃油价格高企等因素带来的经营成本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国家着手物流行业税收体制改革之前,部分省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如浙江省规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海市则规定,“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省内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但是物流行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决定以省为单位的物流税费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流企业跨区域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问题。因此,如果该项政策能够尽快出台并得到落实,将助力物流行业的服务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并推动“物流规划”细则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