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交流合作有着“五缘”优势的福建,已通过立法鼓励、支持闽台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系协商机制,在物流标准化建设、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记者3日获悉,《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对闽台开展物流交流合作作出了多项的具体规定。据悉,该条例是大陆首部为物流业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指出,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制定该条例。
根据条例,福建将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
加强闽台物流合作为该条例最大亮点。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到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条例还规定,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
此外,同时鼓励、支持福建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支持福建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
据了解,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