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ПPЯ)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法语(TNF)和德语(NTD)在六月考试,日语(NNS)和俄语(TПPЯ)在十二月考试。
一、考试形式和时间
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ПPЯ)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笔试中包含听力测试内容。考试采用先笔试,后口试的方式。口试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由口试教师对考生进行测试的形式。
有关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ПPЯ)考试的时间请参见相关语种的考试大纲。
二、考试的内容与要求
上述各项考试考查的能力均建立在“交际语言行为模式”上,重点考查考生的交际能力。PETS考查的内容包括听力、语言知识、阅读、写作和口语。具体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词汇表以及样题等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考试大纲中有明确说明,考试中心将严格按照该《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
三、报考的条件和要求
报考者不受年龄、职业、学历、性别、民族等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日语的实际情况报名参加考试。
报考者在考前应按考试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考者一律凭本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证件)按规定填写《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表》《身份证》丢失者,必须持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报考。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凭户口本报名。军人(或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件报名。
报名时应按规定交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证件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报考。
考试时所持身份证件必须与报名时所持身份证件一致,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成绩和证书
答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评阅,考后两个月左右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到报考的考点查询。在一次考试中笔试和口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给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证书上印有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含军人身份证件;一次考试中无论成绩合格与否,均发给“考试成绩通知单”。
由于某种原因考试机构无法提供考试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费参加下一次考试,或者要求退费,但考试机构不负责由此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考试成绩的适用范围及水平解释权在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成绩对于出国人员的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五、报考费用的交纳
考生报考时必须同时报考笔试和口试,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如果考生缺考,不办理补考,也不退费。费用的具体额度见考试所在地考试机构的通知。考生报名后,要求退考的,按考生缺考处理。
六、考生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考生在报名时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履行各项手续后,即可领取《准考证》,随后按当地考试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否则依然无法参加考试。
2.开考前一天,考生可到《准考证》上所安排的考试地点,熟悉自己所在的考场。
3.考试时考生应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并要听从监考人员的指导,违反考试规定者将取消其考试成绩。
4.考试前,考生一定要准备好黑色墨水的签字笔以及铅笔(2B)。考试中,不得使用其他类型的笔。
5.报名考点请参见各语种的相应考点名录。考生报考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跨地区报考。
6.成绩通知单签发后20天内,考生如果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复查成绩。复查费用请向考点查询。费用通过邮局直接寄款到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汇款单附言栏内写明汇款目的、考生姓名和考号。
7.需要增补成绩单的考生,可通过邮局直接汇款到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增补费用,请咨询考点。汇款单附言栏内写明汇款目的、考生姓名、考号和考试日期。地址见第九条。
8.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圆立业大厦,邮编:100084.
笔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证件)等证件。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黑答题卡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涂答题卡或者答卷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律无效。
五、开考三十五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
六、考生在填涂答题卡时,书写部分只能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涂黑信息点只能用铅笔(2B)。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填涂不全或填涂错误的,其答卷一律无效。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卷面(或答题卡)缺损、污染等情况应及时举手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
九、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口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等证件。正式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日语和俄语考生使用口试卡;法语和德语考生无口试卡,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考点。
二、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涂黑口试卡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橡皮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方可离开候考室,在考场流动监考员的引导下直接进入考场。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
七、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出场,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点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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