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关于2008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微学报关员考试发布时间:2008-07-21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48号公告,2008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定于2008年12月14日举行。现将武汉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均以简体中文字印刷;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考试具体起讫时间见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试时,应当使用2B铅笔将选定的试题答案填涂在答题卡对应位置上;未按规定填涂的,后果自负。
  考生应试时,应当携带考试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但不得在书中做任何文字记录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者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其它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和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和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应试的具体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06年第28号公告),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学历有关事项详见《海关总署关于2008年考试报名学历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5.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四、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报名相结合。
  (一)网上预报名
  1.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08年7月18日至8月6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bgy.customs.gov.cn
  2.考生报名前应先行登陆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名信息中,有关信息一经提交,即不得再行更改,因此要求考生务必准确、如实填写,虚假或者失实信息将导致报名失败。
  3.考生应当在规定的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选定考区和报考点海关,输入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打印“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彩色打印)并签署本人承诺。
  考生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报名表填写说明,确保知悉各栏目的指标含义,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按照规定格式上传电子照片。报名表一经提交,任何虚假或者失实信息,均有可能导致考生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
  注册和报名信息中的中文信息,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字输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下称港澳居民)以及台湾居民,如使用非简体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网上注册、预报名的,应当在注册前对操作系统作如下设置:
  (1)安装简体中文(GB2312)字库;
  (2)打开Internet Explorer“查看”下拉菜单,“编码”项选择“简体中文(GB2312)”。
  4.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考生本人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或者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勿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应佩戴眼镜。
  (2)JPEG格式,567×390像素,100KB以下,分辨率300dpi。
  5.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即可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准考证主证贴照片处加贴本人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供报名确认时向海关提交。
  加贴的照片应当以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版冲印,不得使用翻拍或者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6.考生注册后,遗忘本人注册名称、密码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查询:
  (1)回答密码提示问题;
  (2)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为密码查询必要条件,3项缺一不可,其中联系电话是考生在注册时填写的;如果注册时填写了两个联系电话,则输入任意一个即可。
  (二)现场确认报名
  1.现场确认报名期限为2008年9月上旬。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将另行公告。
  2.考生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选定的报名地海关现场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主证;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另行提交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学历学位认证单位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翻译件原件。
  3、报名学历有关事项:
  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学历限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以及经教育部指定的学历学位认证单位认证的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取得的学历或者学位。学历的具体认定、认证标准从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对本人学历有不明之处,请登陆教育部门户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海关对此不作解释。
  凡于2008年考试后,在海关规定的申请报关员资格的期限届满前,可以取得上述境内学历毕业证书的人员,均可凭相关证明和本人承诺报名参加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学生(教务)处或者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出具的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本人签署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承诺书”报名参加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系指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具体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凭主考院校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本人签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参加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承诺书”报名参加考试。
  (3)非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第四季度毕业)和2009年应届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非普通高等学校2008-2009年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本人签署的“非普通高等学校2008-2009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承诺书”报名参加考试。
  “非普通高等学校”系指在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以外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如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所属成(继)教院、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等等(非完全列名)。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报关员资格考试表格下载”栏目提供证明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请上述有关人员登陆该网,按需选择下载,经学校盖章和本人签署后,在现场确认时向海关提交。
  按照本公告规定参加考试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仍须凭毕业证书申请报关员资格;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能交验毕业证书的,海关不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4.按照本公告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并保证复印效果清晰,供海关留存;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
  5.考生办理确认报名手续时,应当交纳报关员资格考试费人民币90元。
  海关签发准考证主证后,无论何种情况,考生所交考试费均不予退还。
  6.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7.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个人信息,办理确认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五、报考点、现场确认点设置
  2008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武汉考区共设置1个报考点,即武汉海关,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可按照报考点设置,选择武汉海关。
  六、考试复习与辅导
  海关总署将在适当时候,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公布《2008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请考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复习、备考。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系列教材自现场确认时起,在海关确认报名现场同时发售。海关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类型的考前辅导班。
  七、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海关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或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八、阅卷与成绩公布
  考试实行统一机读阅卷、核分。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考生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依法向原报名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考试咨询电话
  027-82768028、82768151
  十、考试信息发布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是报关员资格考试唯一官方网站,考试公告、通告、通知、动态及其他考试相关信息,均在该网站发布。
  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总署考试公告”、“考试最新动态”和“各考区最新考试公告”等栏目,获取官方考试资讯。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