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确定的比例,对有关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的有关项目及其风险调整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三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就其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证券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证券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四条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应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五条证券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投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中未包含或未确定风险调整比例的金融产品投资项目,证券公司在投资该金融产品前,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以确定其风险调整比例。
第六条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直至全额扣除。
第七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八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存出保证金项目是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在计算净资本时,经核准可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次级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来源:考试大 - 证券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