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于法定的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决定是否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1、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2、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
3、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代理教师,以工代教人员;
4、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