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一至四级工伤待遇按月领取

来源:东南商报发布时间:2011-12-01

    12月1日讯,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1月21日起,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改为按月享受工伤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职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也有调整。今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在今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从今年11月21日起,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从今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