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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1、分批装运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2.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 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船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分析:(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UCP6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但本案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为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结汇。因为卖方按L/C规定在3月至4月,每月装5 000件,符合L/C的装船条款的要求。另外,L/C属于单证买卖,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
2、转运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订“允许转船”的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TRANSHIPMENT ARE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四、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1、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某跨某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日间内。应用较为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促使其按时开证等。
<>规定:不应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方法即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3)规定最迟装运期:
有时合同和信用证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只是规定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装运,或者最晚不能晚于某一个日期,这就是最迟装运期。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效期,但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0到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装运期后第21天。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写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
五、装运港和卸货港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合同中不要出现装运港、卸货港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
例如:香港是我国的领土,因此从内地出口货物至香港,规定装运港不能显示“中国××港”等字样,以免形成两个中国的意思。
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不要发生与地理位置混淆的情况。
不要出现合同中的装运港、卸货港与贸易术语相冲突的条款
在运输工具起运之后尽量不要发生变更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