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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式联运单据
(一)国际多式联运含义、特点
1.含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特点: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从一国至另一国)
必须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海-空、海-铁-海、海-陆等)
必须有一张联运契约,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单一负责的多式联运单证。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操作方式
1.采用成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主要采用成组运输方式,如成组托盘、集装箱运输等,其中集装箱运输是成组运输中的一种高级运输形态,集装箱运输方法最适合国际多式联运。
2.采用“门到门”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把海运、铁路、航空、汽车、江河运输连贯起来,提供实现“门到门”运输作业方式。这里的“门”泛指工厂、仓库、集装箱货运站、海港、空港等。
3.货物交接地点与交接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交接地点和交接方式完全是按照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而定。
(三)多式联运单据含义和性质
1.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证明。
2.性质、特点:
多式联运单据可分为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可流通形式单据是指联运中至少有一程是海运的联运单据,并可凭此作为提货依据。
可流通形式联运单据的作用与海运提单一样,是证明经营人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该联运单据上记载的货物的收据,是运输合同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这种多式联运单据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单据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但是单据不能背书转让,不是物权凭证。
3.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与提单的区别:
(1)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运输,海运提单只有一种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提单作为海运提单使用时,一般装船批注内加上实际船名,并加注“ON BOARD”和“ON BOARD”日期。
(2)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为止。多式联运单据正面有表述货物已收妥或接管的字样,并有接受的地点(PLACE OF RECEIPT),还有实际内陆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海运提单只有接受港口。
(3)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terms):如果信用证要求使用多式联运单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是允许转运的。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可能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必须是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
4.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地点:
在工厂或仓库收货后签发提单
在集装箱货运站收货后签发提单
在内陆港或码头堆场收货后签发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