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要点
1.专业知识鉴定要点
(1)国际集装箱租赁:
国际集装箱租赁合同——由集装箱租赁公司向使用方出租集装箱的合同。
金融租赁——租箱合同期满后作价由租方购买集装箱。
实际使用租赁——长期租赁到期后,退回出租方。
即期租赁——根据需求和市场供应的短期租赁。
(2)空箱调运。主要由于进出口贸易不对称造成的出口(进口)箱多于进口(出口)
箱,将空集装箱运到其他港口。空箱调运合理化途径是:
1)组建联营体,实现船公司间的集装箱共享;
2)强化集装箱集疏运系统,缩短集装箱周转时间;
3)强化集装箱跟踪管理系统,实现箱务管理现代化。
(3)集装箱整箱货与拼箱货:
1)整箱货通常只有一个发货人和收货人,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填写装箱单,由海关加铅封,拆箱由收货人办理。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
2)拼箱货涉及多个发货人与收货人,货物通常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将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在目的地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装箱负责。
(4)班轮出口程序(重点)。
(5)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重点)。
(6)租船运输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提供指定船舶在约定的较长期限内供承租人使用调派,为此对船舶的使用范围与航区、转租以及船长签发提单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模板有“巴尔的摩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和“中租1980年定期租船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是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货物的合同,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本类合同倾向于保护货主权益。运用较多的合同模板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和“谷物泊位租船合同”。
(7)货物中转业务。货物运出地与进口地之间无直达航线及船舶挂靠,或因航班时间、舱位限制、运价竞争等,不能整船货物直达。货物中转需要具有港口码头集疏能力、船舶接运与载货能力、转运单证处理能力配合。
(8)海运支线业务(Feeder)。海运支线运输是干线运输的延伸,是货物中转运输的网络服务保证,包括支线航线、支线船舶公司、转运港代理人和相关支线海运单证操作。
(9)大陆桥运输。指两端连接海运,中间以铁路集装箱进行的跨国货物运输,有北美大陆桥、西伯利亚大陆桥和新欧亚大陆桥。
(10)北美大陆桥。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美国东西海岸铁路主干线。有两种接运方式:海运至美国太平洋港口,然后分段陆上运输;全程海陆联运。两种方式的业务与单证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