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T。L.),指运输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fveTotalLoss)两种。前者是指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失去原有用途(如:食品变质),或者因丧失无法挽回,如船舶失踪或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者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花在施救、修理、收回和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部分损失(Paai~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又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简称C.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船在海上航行遇到暴风雨,船身发生倾斜有翻船危险,为了解除这一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人海中,以保持船身平衡,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定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4)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C.A.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损失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意外发生的,损失的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单独海损不涉及其他各方利益,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些费用保险人也给予赔偿,主要有:
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四)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是国人的俗称,它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之货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③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货物在海上遭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⑤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⑥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是国人的俗称,它的英文意思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分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虽然负责了单独海损,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雨淋、雪水融化等淡水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但是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都负责,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负责,而对货物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2、附加险
“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别)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THIEF,PILFERAR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玷污险(1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渗漏险(LEAK-AGE);碰损,破碎险(CLASHING AND BREAKAGE RISK);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FOR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和锈损险(RISK OF RUST)。
2)特殊(别)附加险大致可以分为9种: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进口关税险(1MPORTDUTYRISK);舱面险(ON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CONTINGENT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FIRERISK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罢工险(STRIKESRISK);战争险(WARRISK)。
在我国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特别要注意的是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别(又称主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切险,实际上就是水渍险加上十一种一般附加险,所以投保一切险之后不用再投保任何一种一般附加险,但是,一切险可加保特殊(别)附加险。不过为了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做到“单证一致”,保险公司对于某些信用证中要求的一切险加上一般附加险的做法,也是认可的。
(五)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和除外责任
1,起讫期限
按照国际惯例,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开始,包括正常的水上、陆上运输,直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位置。最长不超过被保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仅以水面危险为限,在到达目的港(转船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三种基本险有下列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5,由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核武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执政者、当权者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对于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在罢工期间劳动力短缺所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或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如因为罢工,货物堆放在码头上遭日晒雨淋的损失;因为罢工,海轮无法靠岸,改运其他港口而增加的费用。
(六)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除我国使用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即C.I.C)外,伦敦保险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在国际保险行业中被广泛地使用。从1912年开始经过多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1982年1月1日的修订本。
“协会货物条款”(1.C.C.)的险别有:
I.C.C.(A)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
I.C.C.(B)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
I.C.C.(C)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
除上述三种险以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三种,值得注意的是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独立险别单独投保。
三、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极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
1,陆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陆运险,陆运一切险两种,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具有基本险性质。陆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同样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人负责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为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2,空运货物保险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空运险,空运一切险两种。空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的“仓至仓”条款不同,如果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有邮包险,邮包一切险两种,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门至门”条款,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寄件人的住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的目的地的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止。在此期间,邮包一经递交收件人的住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另外,上述三类险别都可以酌情加保一种或若干附加险。
第七节、进出口贸易的磋商和合同的签订
进出口贸易的磋商(也称交易磋商)就是买卖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所买卖货物的有关交易条件进行商讨并达成共识的过程。
进出口贸易的磋商一般可分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成交的基本环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进出口贸易的磋商内容包括拟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保险,付款以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其中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保险,付款等条款一般被认为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其他条件被认为是交易的“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往往是买卖双方洽谈贸易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印在合同(约)的背面共同遵守。交易的“主要条件”根据每笔生意不同要逐条谈妥,难以通用。
询盘。
询盘(1NQUIRY)又称询价。它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了购买或销售货物,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问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询盘的内容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多项的交易条件,要求对方发盘。
询盘只是询盘人与被询盘人之间的一般性的商务联系,只起到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对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