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国检验。
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
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龆ń换踔柿亢褪康囊谰荨?
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按此规定,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
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原装不良,即,由于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
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
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即,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
由于此一原则既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等互利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此,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做法。
应当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
例如,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在进口国“最终复检”,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
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采用这一做法,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造或监装。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
在我国进口交易中,对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必要时也采用这一做法,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第三节、检验检疫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工作一般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办理。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从组织的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民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
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的、专业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检验机构的名称也有多种多样,如,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公证鉴定人、实验室或宣誓衡量人等。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由国家政府设置的官方检验机构;
以及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简称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简称UL;
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Japan Marine Surveyors & Measurer’s Association,简称NKKK)等民间或社团检验机构,它们中有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商品检验部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品商品检验局,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
此外,我国各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卫生、药物、船舶、飞机、计量器具等检验或检疫的检验机构.
例如,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药品检验局(所)、船舶检验局等。1980年又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l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Corporation,简称CCIC)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的中国进出口检验分(子)公司,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及其他服务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检机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独资或合资的检验机构,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业务关系,或达成了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协议。
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外国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执法,国务院于2001年4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节、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商检法》规定,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
①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②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③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实施“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TBT协议的规定。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实施。
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和列入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签发检验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内容广泛,
包括①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
②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③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④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⑤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⑥集载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⑦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⑧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⑨签发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和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与法定检验不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及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活动中,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可以委托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
当合同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单证。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四、检验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第五节、我国检验机构签发证书的种类
目前,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主要有:
(一)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等实际情况的证明文件。具体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或有关规定。
(二)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Quantity),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或数量的证件。
其内容为,货物经何种计重方法或计量单位得出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证明有关商品的重量或数量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及标志情况的证书。进出口商品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中证明,但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
(四)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lnspection Certificate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肉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凡加上卫生检验内容的,称兽医卫生检验证书(Veterinary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五)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又称,健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六)消毒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卫生安全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等商品。
(七)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是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件。
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如国外不需要单独出证,可将其内容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八)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是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的证书。如国外仅需证明货物温度,不一定要单独的温度检验证书,可将测温结果列人品质检验证书。
(九)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简称验残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书。
主要内容为确定商品的受损情况和对使用、销售的影响,估定损失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作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十)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on Tank/Hold),是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牢固、冷藏效能及其他装运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的证书。
(十一)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Gargo Weight & Measurement),亦称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书。它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定配载计划的依据。
(十二)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主要用于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习惯等来确定卖方应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节、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制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具体条款如何订法,举例如下:
例1: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
但若发现质量和/或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X X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 (Quantity) issued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 port/place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weight (quantity) 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Should the quality or weight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
本例的索赔期限,也就是买方复验货物的期限。具体期限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国内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
例如,对较易变质和损坏的货物,可以短一些;不易变质或损坏的货物,可以长一些。需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还可长至安装调试所需的合理时间。
例2: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质量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X X天内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退货或索赔。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行的,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Or•..Surveyor )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for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L/C.In case the quality、quantity or weight of the goods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thin…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aid Bureau,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pection fees) and los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In such case,the Buyers may,if so requested,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to the Sellers,provided that the sampling is feasible.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规定检验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
国外有关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国际电工委员会(1EC)和国际电信联盟(1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由于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除买卖合同检验条款中通常要约定检验标准外,合理并明确订立作为检验依据的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也是十分重要的。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
在实践中,商品的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
有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检验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关证书,海关给予放行。
凡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非“法定检验”商品,如买方无特别要求可以不必向商检报验。
第十一章、索赔理赔、不可抗力、仲裁
第一节、索赔理赔
“争议”(Disputes),也称异议,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于违约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撤销合同,实际履约和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违约构成要件:分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2,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自已有过失和约定免责事由;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继续履约、赔偿金和赔偿损失。
索赔(Claim),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理赔(Claim Settlement),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 在违约方,是理赔。
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
在实际业务中,索赔理赔往往下列原因引起:1、卖方违约;2、买方违约;3、双方违约。尤其以品质、数量不符,不交货,延期交货以及不付款引起的索赔为多。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签订的多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针对的主要是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中,除了签订有异议和索赔条款外,还要有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 英国的法律, 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条款, 按性质分为“预定的损害金额”和“罚款”两种。
第二节、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法语,本意是优势、压倒的力量、不可抗拒的压力。用在经济上,意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故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3,意外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1、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冰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2、社会力量: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注意美国无社会力量一说)。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旦事故消除,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这叫延期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大致有三种: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但不论怎么订立,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合同中须注明,万一发生“不可抗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不可抗力发生后,须有关方面出具证明,而不能以买方或卖方单方面说了算。
在国外,出证机构大多是事发地的商会,注册公证人等;在国内,出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三节、仲裁
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可以采取协商(Negotiation)、调解(Reconcili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Litigation)等方法解决。协商与调解的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日后双方继续合作。但也有时协商与调解解决不了问题,就通过仲裁来处理贸易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第三者来裁决,这个第三者的裁决是终局的。仲裁由买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对买卖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有临时的和常设的。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苏黎土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在我国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买卖双方若需仲裁,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订立。仲裁协议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前订立;2、提交仲裁的协议,争议发生后订立的;3、援引式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前、发生后都可以订立。
仲裁协议的作用有三点:1、约束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行为;2、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作用的核心是第三点: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二章、其他国际贸易方式
其他国际贸易方式是指,除了通常意义的进出口贸易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间的交易方式也随之日趋多样化。逐笔售定的贸易方法,还出现了包销、代理、拍卖、寄售、招标与投标、交易所交贸、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
第一节 包销(EXCLUSIVE SALES)
一、包销的意义
包销(EXCLUSIVE SALES),是指出口商通过签订包销协议,把一种或某一类出口商品在一个特定时间、一个特定地区的经营权利,单独给予某一包销商,由包销商定期或不定期同出口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有独家经营或专营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出口商只能通过包销商出售指定商品,不得向其他商人再发盘成交;而包销商也不能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并承担一定数额的购货义务。因而,交易双方是买卖关系,属于“售定”性质。
四、 包销协议
在包销方式下,双方需要订立包销协议,以确定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2) 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3) 包销商品的范围,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范围不宜过大;
(4)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应根据包销商的能力大小来确定;
(5) 包销期限,包销期限的长短应明确规定,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通常规定为一年;
(6) 包销的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有时在协议书中规定最低数量和金额,则包销商必须承担向出口商购买规定数量和金额的义务,而出口商必须承担向包销商出口上述数量和金额的责任。
(7) 作价办法,包销商品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内分批作价,由于国际商品市场的价格变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价较为普遍;
(8) 中止协议的办法;
(9) 其他规定,即,对广告、宣传、市场报导和商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必须指出,包销协议与通常货物买卖合同并不相同。包销协议只规定一般条件,作为将来出口企业与包销商之间对包销商品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的依据。包销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借口尚未签订具体买卖合同,而否认包销协议的效力。
五、 包销方式的利弊
(一) 包销方式的积极作用:
包销作为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包销商享有经营某种商品的专营权,这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利用他的经营能力和销售渠道,扩大我方商品的销售。
第二, 可以避免我方在同一地区内因多头出口销售而可能产生的自我竞争,有利于稳定价格和销路。
第三, 有利于我方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组织货源和办理出运工作,并根据市场的需求均衡供应,争取较好的售价。
第四, 由于包销商要负责商品的宣传广告工作,和定期报道当地市场情况,这既有利于我方随时了解消费者的反应,改进产品质量,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使用我方货物的信心,从而扩大我出口商品的销售。
(二) 同时,包销方式也存在缺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 包销商可能利用专营权,垄断市场,任意抬高售价,少卖多赚,对卖方不利。同时,卖方有了包销商之后,便失去了与其他客户的直接联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2、 包销方式的约束性比较大,如果对包销商选择不当,或其经营能力不强,便可能出现“包而不销”或销售不得力的情况,从而使卖方遭受损失。因此,包销方式要慎重选择包销人,恰当地确定包销商品、包销的授权期限。
第二节 代理(AGENCY)
一、 代理的概念与基本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量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比例,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代理同包销的性质不同,包销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商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而代理商与出口商之间则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商不垫资金,不承担风险和不负盈亏,只赚取佣金。代理商通常不用委托人的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其业务活动只是居中介绍生意,招揽订单,本身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 代理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三种。
(一) 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二)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如委托人另有直接与该地区的买(卖)主达成交易的,则无须向一般代理计付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三) 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只指定我驻外的贸易机构作为我外贸公司的总代理。如,香港地区华润公司,澳门地区的南光公司,分别为我各外贸公司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总代理。
三、 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
i.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等;
ii. 代理商品的名称与规格等;
iii. 指定的代理地区;
iv. 代理的期限;
v. 代理商品的数量和金额;
vi. 代理商品的作价办法;
vii. 代理商的权力和义务;
viii. 代理商的佣金率及支付办法等;
ix. 代理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
x. 市场报导,广告宣传和商标保护;
xi. 其他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尽管也习惯于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国实际业务中对代理的运用与某些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和商业惯例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签订代理协议时,必须注意某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以及国际上有关代理商方面公认的准则。
第三节 寄售(CONSIGNMENT)
一、 寄售的概念和特点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理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商(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商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商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寄售特点:
i. 寄售是“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即,由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再经寄售商向买主销售。因此,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ii. 出口商与寄售商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代销商虽然有权以本身的名义向当地购货人出售货物,但他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对货物在销售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也不承担责任。
iii. 寄售不是出售,在寄售商未将商品出售以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人(出口商),寄售商只是根据出口商的委托照管货物,并指示处置货物。货物如果销售不出,出口商量仍可以收回有关商品。
二、 寄售的利弊
(一) 寄售的优点:
1、 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商持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掌握在寄售商手中,故有利于随行就市。
2、 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利于促进成交;
3、 代销商不负担风险和费用,一般由寄售商垫资,代销商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二) 寄售的缺点
1、 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大,而且增加出口商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2、 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商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采用寄售方式时,事先要考虑周到,特别要注意选好代销商,在寄售协议中明确合理地规定费用和风险的负担,同时,要搞好价格管理,密切注意货款的回收。
三、 寄售协议
寄售协议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条件签订的协议。寄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协议双方的关系条款
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是委托与代销的关系,代销商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寄售业务,委托人有权监督代销人执行寄售协议中的各项条件;
(二) 寄售商品的价格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寄售商品的作价办法,通常有以下三种:1、规定最低价;2、随行就市;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的意见。
(三) 佣金
寄售协议中有关支付佣金的问题与代理协议规定相似。
(四) 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
在寄售协议中,还应规定收受寄售商品的程序等内容。
第四节 招标与投标(INVITATION TO TENDER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
招标投标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贸易方式,它常用在国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采购物资、器材或设备的交易中,更多地用于国际承包工程。
一、 招标与投标的意义及特点
(一) 招标与投标的意义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OR CALL FOR TENDER),是指买方按事先发出通知或公布的交易条件,公开邀请卖方发盘的行为。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由卖方根据招标条件应邀发盘的行为。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举办招标的一方称为招标人;参加投标的一方称为投标人。这种贸易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
(二) 招标的特点
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i. 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ii. 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招标人通过向多家企业发出邀请投标,投标企业为争取中标,展开激烈的幕后竞争,而招标人则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
iii. 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必须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二、 招标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公布招标条件
由招标人将准备采购的物资或拟修建的工程项目在报刊、电台或其他公开场所发布招标通告,或有选择地向一些有能力的供货商或承包商发出邀请通知,邀请有意者参加投标;
有时招标人还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对投标人的信用和能力预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投标。经过预审后,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企业即可向招标人购买投标所需的各种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招标书、有关技术要求和图纸、银行担保书等;
(二)投标
投标人在决定参加投标以后,应根据招标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并将投标书递交招标人。递交投标书的办法一般多采有“密封递价”(SEALED BID)方式,即,由投标人按规定时间用密封挂号直接寄交招标人,如时间紧迫,也可以派专人递送。投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寄送到指定地址,逾期无效。
同时,投标人还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保证金或银行保证书,其作用是防止其中标后反悔,拒绝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同意签订合同,则所交保证金或银行保证书便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三) 开标(OPENING OF TENDER)
开标,有“公开开标”和“不公开开标”两种。公开开标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当众拆开所有密封的投标书,公开宣读投标书内容,从中选择最优者中标。凡是投标人都可以派出代表监督开标。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内容。如是不公开开标方式,则招标人在没有投标人参加的条件下,自行选定中标人。在此情况下,能否中标,除了投标条件优越外,往往还取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其他因素。采用哪种开标方式,应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书中作出规定。
(四) 中标和签订合同
开标后,招标人根据众多投标人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比较,当场决定中标人,有时,还可以通过评标等程序选定中标人,但应在决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被选中的中标人都应根据投标人发出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开具银行履约保证书等。
我国出口企业参加国际投标时,可以直接向国外招标人投标,或委托我方在招标国的代理商出面投标,也可以委托驻外商务机构代理投标。有时还可以由几个有关企业联系进行投标。
第五节 拍卖(A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