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
FCA、CPT和CIP是一种在以FOB、CFR和CIF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此三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000年通则》中的每一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CFR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而FCA、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2000年通则》对FCA、CPT和CIP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来收货的运输工具。如在其它指定地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送到交承运人处置即可,不必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当货物交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3、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行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以代为安排,有关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愿意提供协助或代为安排的话,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免遗漏运输安排,引起额外的费用和风险。
CPT和CIP合同的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假如买方有可能获得较低的运价,或按照买方国家的政府规定必须由进口商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舱而引起争议和额外费用的发生。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鉴于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入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发出装运通知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与CFR一样,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同样,及时发送装运通知也适用于按FCA和CIP术语达成的交易。
五、老三种术语与新三种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而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费用和卸货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第四节 《2000年通则》中的其它贸易术语
除上述FOB、CFR、CIF 和FCA、CPT、CIP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外,《2000年通则》中还有七种贸易术语,分别介绍如下。
一、EXW术语
EX WORK (……Named of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在使用EXW术语时,应在该术语的后面注明工厂的具体地址。买方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及检验等全部费用和风险。这个贸易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不应采用此术语。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XW术语常常被误认为,只有买方提取货物卖方才算完成交货任务,这种看法直接影响着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因此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无论买方是否前来提货,卖方都要将货物特定化,即给予买方以合理的通知,说明货物已经可以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以保证即使买方未按规定提货,货物风险和费用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二、FAS术语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 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的码头或驳船上,并承担货物运至船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如果轮船靠不上码头,卖方需自费雇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船边,货物从码头装上驳船,以及在驳船行驶到船边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均由卖方负责。本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了将货物交到船边的义务,这种单据可以是码头收据、仓库收据或提货单。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买方须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还须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因为由买方负责租船和订舱工作,所以使用此术语时,要注意船货的衔接问题。
三、DAF术语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边境指定地点(进口国关境前),将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清关手续,但不承办进口清关,即完成交货。为了明确交货地点,在采用此术语时,应在DAF的后面注明具体的交货地点。“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此术语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在同一地点。买方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货,自行办理进口手续和缴付进口捐税,并承担自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妥善置于其处置之下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四、DES术语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责卸货、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时起的费用和风险。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地点是进口国指定目的港船上。
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货时才可使用该术语。
五、DEQ术语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货时才可使用该术语。使用DEQ术语时要注意,不要同CIF术语混淆,两者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费用负担以及风险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六、DDU术语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七、DDP术语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合同指定地约定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进口“税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这一术语是《2000年通则》十三种贸易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办理进口清关事宜,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上述术语中的“税”(Duty),包括税捐和费用(taxs、fees or charges),所以卖方还须负责支付进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如果卖方不愿意负担增值税,则应在订约时与买方商定在“完税后交货”后面加注“增值税除外”的字样(Exclusive of VAT)。
另外,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除EX WORK(工厂交货)合同外,用上述七个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的卖方需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数据通信,则卖方所需提供的运输单据可以被电子交换信息(EDI)所代替。
以上13种术语的风险责任、费用负担的划分以及和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见图。(图1-1-4)
第五节 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而以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其原因一是: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最早,历史最为悠久,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使用。二是: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都不愿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线的。三是:FOB、CFR和CIF合同的卖方或买方都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CIP术语的使用,也日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