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因果关系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标的物的受损能否获得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它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只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暴风雨、海啸、火山爆发等。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意想不到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流冰、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等。
2、海上损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Average)。根据各国海运保险业务的习惯,海损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T.L.,指运输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前者是指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失去原有用途,如食品变质,或者因丧失无法挽回,如船舶失踪或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者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花在施救、修理、收回和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Notice of Abandonment)。
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又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损和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C.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
例如船在海上航行遇到暴风雨,船身发生倾斜有翻船危险,为了解除这一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人海中,以保持船身平衡,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Ⅰ.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定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Ⅱ.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
Ⅲ.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Ⅳ.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C.A.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损失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意外发生的,损失的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单独海损不涉及其他各方利益,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3).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些费用保险人也给予赔偿,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有下列两种类型:
1、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短量、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它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货物本身内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基本险有三个: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和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还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与九个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国人的俗称,它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之货视为一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货物在海上遭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是国人的俗称,它的英文意思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虽然负责了单独海损,但对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雨淋、雪水融化等淡水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但是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都负责,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负责,而对货物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二、附加险
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别)附加险两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又称主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它们是:
偷窃,提货不着条款(Thief, 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 Clause,简称T.P.N.D.)、淡水雨淋条款 (Fresh Water and or Rain Damage Clause)、短量险条款(Shortage Clause)、混杂玷污险条款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渗漏险条款 (Leakage Clause)、碰损破碎险条款 (Clashing and Breakage Clause)、串味险条款(Taint of Odour Clause)、受潮受热险条款 (Sweating and Heating Clause)、钩损险条款(Hook Damage Clause)、包装破裂险条款(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和锈损险条款(Rust Clause)。
(2)特殊(别)附加险
特殊(别)附加险大致可以分为11种,它们是:
进口关税条款(Import Duty Clause)、舱面货物条款 (On Deck Clause)、拒收条款(Rejection Clause)、黄曲霉素条款 (Aflatoxin Clause) 、易腐货物条款(Perishable Goods Cllause)、交货不到条款(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海关检验条款(Survey in Customs Clause)、码头检验条款(Survey at Jetty Clause)、罢工险条款(Strike Risk)和战争险条款(War Risk)。
一切险实际上就是水渍险加上十一种一般附加险,所以投保一切险之后,不用再投保任何一种一般附加险。但是,一切险可加保特殊(别)附加险。不过,为了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做到“单证一致”,保险公司对于某些信用证中要求的一切险加上一般附加险的做法,也是认可的。
第四节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除外责任
一、起讫期限
按照国际惯例,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开始,包括正常的水上、陆上运输,直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位置。最长不超过被保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仅以水面危险为限,在到达目的港(转船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三种基本险有下列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由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对于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核武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执政者、当权者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对于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在罢工期间,劳动力短缺所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或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如因为罢工,货物堆放在码头上遭日晒雨淋的损失;因为罢工,海轮无法靠岸,改运其它港口而增加的费用。
第五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长期以来,在世界保险业务中,英国所制定的保险法、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国际上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或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参考上述条款。在我国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贸易中,国外商人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运保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均可接受。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诞生于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国际贸易、航运和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先后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目前使用的是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本。
协会货物条款的险别有:I.C.C.(A)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一切险,I.C.C.(B)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水渍险,I.C.C.(C)险,此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此外还有协会散装油条款,协会货物战争条款,协会货物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除恶意损害条款外,其余险别(条款)都可以作为独立险别单独投保。
第六节 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极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
一、陆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同样具有基本险性质。陆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同样采用“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负责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二、空运货物保险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两种。空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的“仓至仓”条款不同,如果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三、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门至门”条款。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寄件人的住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的目的地的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止。在此期间,邮包一经递交收件人的住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此外,上述三类险别都可以酌情加保一种或若干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