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功能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远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银行也不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特点
1.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单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这段时间的间隔称之为有效期。亦就是于受益人在提示单据后的一个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银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从交单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较长,如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这对进口商有利,可得一个较长时间融通资金的机会。但对出口商来讲,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银行必须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能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等而拒绝付款。
2. 延期付款与远期承兑的不同点是: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不开立远期汇票,不能在市场贴现。为了受益人货款得到保证,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载明银行的承诺条款,保证到期付款。
3. 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就其功能有相同之处,但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在实务中的作法则不相同。
延期付款是在出口商依契约规定完成交货后,货物所有权由出口商转移到进口商。进口商取得所有权后若干时间或若干年内偿清货款。
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大,故必须在进口商信誉卓著的条件下方可采用此种支付方式。
若进口商取得所有权后,不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则出口商只能依法追还货款,而不能得到货物的所有权。
分期付款系由进出口商签订契约,明文规定,付款要适应建造契约货物的进度。一般作法,先交一定数量的预付金,尔后依金额比例分期付款。依金额比例分期付款必须在契约货物建造周期内办理。
当契约货物建造完工并交付给进口商时,分期付款已偿清货款,此时契约货物的所有权由出口商转移给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