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