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协定,全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以及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可向我局申请办理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二)目前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总类有:
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和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F)
(三)签证要点
1、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
⑴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
⑵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清单中给予我国优惠待遇的商品。
⑶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相关的原产地标准。
⑷申请单位须预先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⑴填制正确、清楚的并加盖公章的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⑵采用电子签证的应提供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签证章的相应的空白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一套(如果手工办理,则证书应由申请单位自己制证);
⑶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⑷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⑸复出口到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仅指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⑹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3、“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往日本国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⑴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⑵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⑶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四)签证方式及签证周期
目前我局绝大多数产地证采用电子签证,仅少量不能办理电子签证的产地证采用手工签证。(签证方式及流程请查阅政务公开-签发各种原产地证流程)
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