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单据[Non Negotiable Document] 指不能凭背书或交付而转让的单据。通常指代表货权的海运提单的抄本。但有时也泛指其他单据的抄本,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立即寄送收货人“一套不可转让单据”,就意味着寄送该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类单据的抄本各一份。
正本单据[Original Document] 又称原本单据。指经过出票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传统的制单方法是利用打字机加复写纸缮打一式数份,其中以打字机色带缮打的一份作为正本,由复写纸复写的均作副本。但复写的份数中如注明“正本”字样,并加签字或盖章,也可作正本,例如正本海运提单,常有一式数份,其中有复写制成的正本,也具有同等效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先进的复制技术一如静电复印已较普及,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复制方法制作的单据,但作为正本,必须再加上“正本”字样,并由出票人再签字或盖章。
副本单据(Duplicate Document) 又称复本单据、第二联。指完全按照正本复制或加复写纸复写的第二份单据。有的单据,其副本经签字或盖章后,与正本具有同样效力,如商业汇票。如复制的份数超过一份,就应称为抄本。抄本通常不签字或盖章,也不具有正本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