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条款、含佣价和成交价格

来源:微学单证/跟单发布时间:2008-07-24

  循环信用证条款[Clause of Revolving L/C under Contract]  成交合同中关于采用循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规定。成交合同对不同的循环方式信用证。具体条款规定有所不同,对于自动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一般规定为:“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或××年×月×日前)开到装运口岸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自动恢复至原金额,直至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总值或数量为止,在未完成总值或总数量之前,买方不得任意中止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有效期至最后装运日期后十五天在装运口岸到期”。如是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则规定为:“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如是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则应规定为:“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须等待接到开证银行通知,方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含佣价[Price with Commission]  包含了佣金的商品成交价格。国际贸易中的含佣价的表达方式举例如下:每公吨200美元CIF曼谷包括2%佣金(USD200.OO Per•M/’I’CIF Bangkok including 2%Commission或USD 200.00/MT‘CIF‘C 2 Bangkok)。    
  成交价格[Concluded Price]  又称“实价”,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实际价格。凡能反映成交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和商品的品质优劣的成交价格,即为有代表性的价格。反之,是无代表性的价格。在做价格调研时,就需要分析成交价格是否具有代表性。一般说:(1)成交额越大,成交价格就低些,成交金额越小,成交价格就高些。(2)同老客户的成交价格可以低些;同新客户的成交价格会高些。(3)商品品质好,成交价格应高些,品质差,成交价格应低些。(4)紧俏商品的成交价格可以有意识地适当提高,呆滞商品的成交价格则可有意识地降低到有竞争力的较低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