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L/C种类,金额及有效期(validity)和到期地点。(expired in country)
2. 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对运输的要求:最晚装期,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转运和转运
4. 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货物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据等
5. 特殊要求
上述要求在受益人所提出的单据中表示出来,并做到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
●L/C种类: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即期信用证(L/C at sight)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的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的风险和规避
不符点:
以信用证结算,单据的确认首先是议付行和开证行的确认为准,而不是以客户(进口商)确认。议付行和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后,确认所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果有不符点,则议付行或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付款责任人。即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货款,买下全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赎单。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证方式比托收的风险还大。
1、软条款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列有货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及客户借故拒付的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必须由国外某客户签字,并与开证行留存的字样相同"。
由于货方并不知道留存在开证行的签字是何样,一旦该客户存心诈骗,将留存的字样更换,或迟迟不把签字检验证寄回,将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2、信用证中规定的特殊条款。
要求自寄提单或由议付行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国外某客户,如果照办,国外客户不用付款就可拿到提单提货,客户将货主提走后,就能以质量等借口或在单证上找茬拒付。这一后果比托收方式还严重,因为,在正常托收中,D/P方式(付款交单)要客户将货款交银行后,才能拿到提单等货运单据;即使用D/A(承兑交单)方式,起码要由客户在汇票上"承兑"(作付款承诺)后,才能拿到提单进行提货,而用上述信用证方式,貌似银行开证可以太平无事了,其实潜存着极大的风险。
判断结算单证不符原则: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