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单(Late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方式的术语。超越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向银行交单的行为。在信用证方式下,信用证除规定其担保的有效期限外,还规定一个最后向银行提示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出口方必须在这个特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全套出口结汇单据办议付。如超越这个期限向银行交单时,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可以以不符信用证规定为由而拒绝付款,甚至会造成进口方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赎单的严重后果。出口方为防止逾期交单的情况可能发生时,应及早商请国外客户展期,延长交单期,并按所展延的期限,提前向银行交单,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已造成的逾期交单,出口方可采用向银行担保的形式进行结汇,但必须同时通知国外客户以求其认可而通知开证行同意付款赎单,这种担保结汇的做法,对出口方来说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应尽力避免。
担保结汇(Guarantee Settlement) 结汇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出口人(信用证受益人)向议付或代付银行出立一份担保书要求议付结汇的行为。它是由出口人本身对议付或代付银行出立并保证承担开证银行或进口人(开证申请人)提出异议时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议付或代付银行在凭出口人的担保书议付或付款后,在对开证银行寄单时仍主动列明单证的不符情况,但没有向开证银行报告已掌握出口人担保的绝对义务。如开证银行照付后,则一切都无问题,如开证银行拒付,则议付或代付银行可凭担保书向出口人追回已付之款。这种担保结汇仅是出口人和议付或代付银行之间的事宜,开证银行和进口人不能加以利用,即担保书并不延伸到开证银行和进口人身上,开证银行和进口人不能在对外已表示接受单据并照付后,又企图抓住出口人给议付或代付银行的担保书,要求追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