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Issuing Bank’s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后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作为开证行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开出信用证后,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其责任以信用证金额为负责的最高金额,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负责的最长期限。开证行的责任只对信用证本身负责,不受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的合约的影响,它的义务是只凭表面正确的单据付款,不能以进口方无能力付款、或对价不足(押金、押品和手续费等)、或有欺诈行为为借口,向出口方表示不再对信用证负责,也不能在对出口方(以及议付行等)付款时,要求从货款中扣除进口商对它的欠款。开证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如银行被授权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或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或议付时,发出该授权的一方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或已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或已承兑、或已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如开证行收到单据,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它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受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信工具,或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的银行(寄单行),或如单据由受益人迳寄来时,则通知受益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开证行因之而拒单的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究竟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迳退交单者(寄单行或受益人)。只有按此办理后,开证行才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该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否则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提请开证行注意单据中任何不符点,或通知开证行关于该不符点,以保留追索方式或根据保函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时,开证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保函只是属于寄单行和被保留追索或开立保函或取得保函一方三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