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
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拒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按《UCP 500》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方,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因为银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
开证行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前,同样需审核单据,若发现单证不一,有权拒绝赎单。
对于远期信用证或因航程较短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在进口企业尚未清偿信用证项下汇票时(往往指远期汇票),可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银行凭其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商,以利其及时提货,然后在汇票到期日偿还货款。
·担保提货。进口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地,进口企业可请求银行出具保函,向运输公司申请不凭提单提取货物,如果承运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