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审核信用证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10

  信用证收汇属于银行信用,对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企业)而言,出口收汇相对安全,但是,信用证收汇仍然是有风险的,而风险就隐藏在信用证中。
  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1.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 .发现合同缺陷,加以弥补。为了规避信用证收汇风险,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企业应全面、完整地审核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信用证通知行承担鉴定信用证真实性的责任,但出口方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七条规定的通知行的责任为:
  a.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生。如果该行选择了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延迟地将其决定告知通知行。
  b.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一般都附有"信用证通知函件",描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说明该信用证是否真实。如果信用证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他就会明确向受益人说明他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在通知函上注明"信用证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并/或在信用证上直接签章"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等类似表示。因此,出口商审该信用证的第一项内容就应该是: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批注。对密押、印鉴不符的信用证,在收到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密押相符证实’书面通知之前,不应按信用证的要求盲目行动,因此,任何银行都是不会接受未经银行确认真实性的信用证的,也不会议付这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实际操作中,因信用证密押不符而出现不能议付单据的情况虽不多见,但是,为了安全收汇,这项工作是不能省略的,出口方必须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提示说明。检查信用证通知行对信用证押符的批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二、审核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
  1.信用证的使用受生效条款的限制
  若信用证上附有"保留"或"限制性" 条款,如信用证规定要等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国家批准后,信用证才生效等类似条款的信用证,属于未生效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未生效信用证的开出,仅是可能的信用证,是不能使用的,要等到开证行发出生效通知后,信用证才从可能变为真实,信用证才可安全使用,因此,在信用证生效前,出口方不应就信用证条款有什么实质性的举动,必须要等信用证正式生效,避免因信用证不生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审核信用证的必须: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付款保证,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的安全结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没有信用证各有关方面的同意,开证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信用证;而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使用可撤销信用证是否显示了"可撤销"字样,若信用证没有显示"信用证可撤销",就能肯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500第六条规定:"信用证应清楚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示作是不可撤销的",这说明只要信用证表明"不可撤销",或者没有表明"可撤销",受益人就可以确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在一般进出口贸易中,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很少出现,但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
  3.审核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按照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该证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资信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难以为其他银行接受,受益人要想使用信用证融资,就会比较困难;如果开证银行对已经议付的单据百般挑剔,拒绝付款,就可能导致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更有甚者,假如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倒闭了,信用证失去信用证付款的责任承担者,受益人的收汇彻底失去保证。信用证收汇面临着来自开证行的多方面风险, 资信不好的银行开出的条款再好的信用证,其收汇风险都是比较大的。
  当然,在实务中,银行风险并不经常出现,但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也不应放弃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特别是新客户通过我们不熟悉的银行开来的金融比较大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就应要求进口方对信用证加上保兑,由经资信好的银行(最好是位于第三国的知名银行)加上保兑。经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可以规避信用证开证行资信不好的风险,收汇有了保兑行的保证,相对比较安全,出口人需要融资时,也比较容易办到。
  三、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四、着重审核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
  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五、完整审核信用证完整审核信用证,是加强对信用证表面出现的条款的审核,对信用证上任何位置出现的条款都应该仔细,不应疏漏,留下盲区。
  
特别要注意信开信用证,有的开证银行在信开信用证的空白处、边缘处、背面等处加注内容、甚至独立的条款,因此出口方审核信用证必须完整,不能遗漏任何内容。
  审核信用证是一项技术性相当强的工作,出口方在审核信用证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综合运用进出口业务知识和信用证知识,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完整、仔细、认真的审核,规避信用证风险,为安全及时结汇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在进出口业务中,真正要做到安全收汇,规避信用证风险仅仅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要与有信用的进口商进行贸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