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