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包括承运人(CARRIER)和托运人(SHIPPER)两个方面。
承运人(CARRIER)亦称船方,可能是船舶的所有人,即船东,或者是租船人。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是,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托运人(SHIPPER)亦称货方,可能是发货人,或者是收货人。
根据提单抬头人的不同和背书转让,又出现以下关系人:
受让人(TRANSFEREE),是经过背书转让接受提单的人,也是提单的持有人。受让人有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但也承担了托运人在运输合约上的义务。
收货人(CONSIGNEE),是提单的抬头人、受让人(被背书人)、持有人或记名提单载明的特定人。收货人有在目的地港凭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
持有人(HOLDER),是经过正当手续持有提单的人。例如,不记名提单经过记名背书转让,或者空白背书,经过交付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领取货物。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便于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在信用证方式下,被通知人往往是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但因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在其未赎单付款前,只能作为被通知人负责照顾货物,而没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