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
例:(2005年试题)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B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 总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和地点,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等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 信用证的种类: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汇票条款:凡使用汇票的信用证,通常规定汇票的各项内容。
5、兑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兑、议付等。
6、货物条款:这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 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和保险条款:这其中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在CIF和CIP下,对保险的要求,保险的险别等。
9. 单据条款: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它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10. 特别条款: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得装某船等。
11. 责任条款:银行保证条款等。一般为适用于UCP600文句。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一个原则: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两个只凭: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
例:(05年试题)
因下列情况开证有权拒付票款( )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答案:AD
(四)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者。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在各当事人中起到“中枢”作用。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2.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例:(05年试题)
D/A方式下既可以使用即期汇票也可以使用远期汇票,但必须是商业汇票。(否)
(06年试题)
根据《URC522》,D/A90天远期,代收行应在什么时候交单( B )
A、收到单据后7个工作日
B、承兑后交单
C、船到港后交单
D、承兑后付款时交单
四、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托收行以出口商开出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垫付货款的有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它的前提是贸易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它与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主要区别是,它没有银行的信用保证,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因而风险较大,押汇利率也较高。
2、 凭信托收据借单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 、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了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例:(05年试题)
托收方式下,信托收据实质上是银行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是)
五、托收方式的特点和应用
1、风险大。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六、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2、 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熟悉进口国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3、 了解进口国的习惯做法
4、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
6、 应力争自办货运保险,即出口人必须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
例:(05年试题)
出口交易中采用了D/P方式,出口人投保了“卖方利益险”,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但进口人拒绝付款,出口人可以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否)
分析:在货物遇险时,进口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可以索赔。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05年试题)
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我方应争取使用以下贸易术语中的(D)
A、FOB B、CFR C、FCA D、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