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结算方式信用证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30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
  例:(2005年试题)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B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 总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和地点,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等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 信用证的种类: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汇票条款:凡使用汇票的信用证,通常规定汇票的各项内容。
  5、兑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兑、议付等。
  6、货物条款:这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 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和保险条款:这其中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在CIF和CIP下,对保险的要求,保险的险别等。
  9. 单据条款: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它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10. 特别条款: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得装某船等。
  11. 责任条款:银行保证条款等。一般为适用于UCP600文句。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一个原则: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两个只凭: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
  例:(05年试题)
  因下列情况开证有权拒付票款( )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答案:AD
  (四)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者。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在各当事人中起到“中枢”作用。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