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与《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7-15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货物进出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进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授权范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领证。
  一、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申领《出口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加盖申领企业印章;(2)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3)出口企业第一次领证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的核准文件;(4)提供批准出口商品的证明文件;(5)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2.申领《进口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申领并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领企业印章。(2)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3)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商务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4)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5)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6)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事流程
  1.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
  (1)进出口配额(含限量登记商品)的申请和二次分配:受理企业申请→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批示→发文上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发文→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复核→主管副主任批示→下发企业、抄送有关部门。
  (2)进口商品自动进口许可:受理企业申请(或网上申请)→业务主管初审→主管处长复审(点击通知企业)→发证机关输机打证→业务主管签发。
  (3)进出口核定公司经营:受理企业申请→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批示→发文上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发文→下发企业。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受理企业申请→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批示→发文上报商务部批准。
  (5)纺织品配额预决分及调整:商务部部下文(接收数据)→主管副主任批示→主管处长批办→业务主管审核→主管处长复核→主管副主任批示→下达有关企业和上报商务部备案(上报数据)并抄送外贸中心输机。
  (6)纺织品配额申请:受理企业申请→业务主管初审→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批示→上报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