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能否无单放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怎样的?日前在青岛召开的第13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上,这两个话题成为焦点。来自全国10家海事法院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的50余名代表参与了讨论,与会代表就“记名提单能否无单放货”问题达成共识。
针对目前在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的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究竟应“凭身份交货”还是应“凭身份与提单交货”两种观点,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判断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是否应当凭单放货,取决于支配提单关系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各不相同,承运人的交货条件也应有所不同。大会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无论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如何以及其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如何,在适用我国现行《海商法》审理的案件中,记名提单应当凭单交货,承运人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收回正本提单。
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作为海商法赋予责任人的法定特权,不但可以作为抗辩权在海事请求人提起的索赔诉讼中行使,而且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提起单独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以主动防御的形式行使权利。因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程序,而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基金设立程序不能满足现有审判实践的需求,因此,大会建议,确立完整的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程序规范。据了解,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大会认为仍需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探讨,尚未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