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基础知识
1、报关的含义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2、报关的分类
3、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4、报关员
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代表所在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专业人员。
5、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6、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一般程序
1、前期阶段
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有特定的蓝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此三大类货物实际进出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2、进出境阶段
是指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一般逃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按海关特定的文件要求、时间和地点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3、后续阶段
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镜货物和部分蓦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等的过程。
(三)报关单基础知识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姆夭总着规定坑一格式和镇制规范,由进出曰货初收友贡入或并代理人填制,对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做电子或书面申明并提交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及其他事务的重要凭证。
2、类别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4、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5、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的主要单证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提/运单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
1、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根据货物实际进人(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对应的口岸海关中文名称及关区代码(四位数)。
2、备案号
(1)备案号长度12位,其中第一位是标记代码。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两个或两个以上备案号的进出口货物,分单申报。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4)本栏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5)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外经贸部门等签发的《许可证》等编号,都不在此栏。
(6)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对于小量低价值的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本栏填报。
(7)备案号由数字、字母组成。第一位代号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3、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日期均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并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3)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实际进境日时,本栏目为空。
(4)申报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日期不符,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准。
(5)“出口日期”栏仅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人报关单和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6)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应填报海关办理申报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4、申报日期
(1)本栏目填报格式要求同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只有电子或纸质报关单上“已被海关接受”时的日期,才是申报日期。
(3)一般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能晚于出口日期。
5、经营单位
(1)“经营单位”栏应填报经营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2)合同签订者与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时,本栏应填报“执行合同企业”。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经营单位”栏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代码”。
(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填报该外商投资企业中文名称和代码,同时在“标记哇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5)对只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6)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名称。
6、运输方式
(1)“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2)进境货物的运翰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申报;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翰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翰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同的运输方式项下的货物,即使是同一合同,也应分单申报。
(5)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件,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7、运输工具名称
(1)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填报要求,一般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8、提运单号
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9、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1)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收发货单位,应当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没有编码填报其中文名称。
(2)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货主单位”一致。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中的“申请单位”一致。
10、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
(1)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监管)方式的简称或代码。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监管)方式。
(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贸易(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4)注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四个栏目的协调。
11、征免性质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2)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3)加工贸易货物应按“登记手册”中的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12、结汇方式/征税比例
(1)出口报关单“结汇方式”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英文缩写或代码。例如:“电汇”/“T/T"/"2、、;“付款交单”/“D/P"/"4”;“信用证”/“L/C"/"6”。
(2)如果商业发票中“Letter of Credit No、”一项是“T/T"或其他结汇方式的英文简称,而不是信用证号,则结汇方式填报“电汇”或其他结汇方式的英文简称。
13、许可证号
(1)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栏必须填报有关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编号。
(2)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栏为空。
(3)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多个许可证的必须分单填报。
14、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起运国(地区)”栏和“原产国(地区)”栏、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抵国(地区)”栏和“最终目的国(地区)”栏,应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如中国香港/110;日本/116;韩国/133;美国/502;德国/304;澳大利亚/601等。
(2)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填报“中国”(代码142)。
(3)对于运输中转的货物,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或起运国不变。
(4)对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亦不受影响。
(5)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应分单填报。
(6)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栏应填报“国别不详”或701。15、装货港/指运港
16、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
17、批准文号
18、成交方式
19、运费
20、保费
21、杂费
22、合同协议号
(1)本栏填报进出口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无长度要求。
23、件数
(1)本栏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实际件数,不得填报为零。
(2)裸装与散装货物的件数填报为“1”;包装种类填报“裸装“或“散装”。
(3)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件数”栏填报“托盘件数”,“包装种类”填报“托盘”。
(4)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件数”栏填报“托盘件数”,“包装种类”填报“托盘”。
(5)有关单据仅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件数或单件包装件数的,“件数”栏填报“集装箱个数”,“包装种类”填报“集装箱”。
24、包装种类
(1)本栏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或代码。如木箱/W/CASE;纸箱/CTNS;托盘/PLT。
(2)如果实际包装种类有多种,则可以统报为“件”(Packages)。
(3)裸装、散装货物的包装种类填报为“裸装”或“散装”。
25、毛重(公斤)
(1)“毛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以千克(公斤)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2)填报的毛重应与装箱单上相应内容一致。
(3)进口报关单填报此栏时,还应与舱单记录相应内容一致。
(4)如货物的重量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后略去。
26、净重(公斤)
同“毛重”填报规范。
27、集装箱号
(1)本栏填报的是集装箱编号、规格和自重。“集装箱号”填报规则为“一个集装箱号”十“/”+“集装箱规格”+“/”+“自重”。如:COSU241320/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集装箱,箱号为COSU241320,自重2275千克。
(2)本栏不得为空,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
(3)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集装箱号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8、随附单据
(1)本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及代码表》填报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如"4:0077522"表示编号为0077522的出口许可证。
(2)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中,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哇码及备注”栏中。
(3)代码表中的进出口许可证的亦不得填报在本栏内。
(4)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报关必备单证,形式上是随附单据,但不应填报在本栏。
(5)海关备案凭证如(加工手册)、(征免税证明)等,也不填报在本栏。
(6)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在本栏中,应填报为:“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7)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报为:“丫,:《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裕证商品序号》。
(8)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29、用途/生产厂家
(1)进口报关单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如外贸自营内销/01;企业自用/04;加工返销/05等。
(2)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a本栏必要时填报。
30、标记哇码及备注
(1)本栏涉及填报货物标记哇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
(2)关联备案号。关联备案号是指与本报关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有要求填报的备案号。格式为:“转至(自)xxxxxxxx手册,’。
(3)关联报关单号。关联报关单号是指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企业管理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应填报在此栏内。
(4)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5)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在此填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集装箱号。格式为:“集装箱号”+‘7”+“规格”+‘,/”十“自重”。
(6)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x/公司进口”。
(7)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1、项号
(1)每项商品的“项号”栏分两行填报。
(2)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3)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2、商品编号
(1)根据实际进出口商品名称,核查《进出口税则)中确定的8位税则号,并填报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编号”栏内。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附加的第九、第十位附加编号。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照实际商品编号,变更登记手册的编号后,据实填报。
(3)不同的商品编号分栏填报。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5项商品;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4)不同的商品编号,其征税税率、退税税率不同。
33、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1)本栏目分上下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2)商品名称及规格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3)商品名称应规范,规格型号应详细,以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为准。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商品,本栏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货物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
(5)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的英文翻译,必须与提运单的品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更改为与实际货物一致后,海关才予以放行。
34、数量及单位
(1)分三行填报。第一行:按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第二行:填报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三行:坡报成交计量单位和数量。
(2)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盘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空。
(4)计盆单位是公斤,须与报关单“表头净重”栏目所填报内容一致。
(5)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35、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
参见“起运国、运抵国”填报规范。
36、单价
(1)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
(2)单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及以后的略去。
(3)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37、总价
(1)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2)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及以后的略去。
(3)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38、币制
本栏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或符号。如港币/HKD/1 I仇欧元/EUR/300;英镑/GBP/303;美元/USD/502;韩国元/KRW/133;日元/JPY/116等。
39、征免
(1)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如照章征税/1;特案减*/4等。
(2)加工贸易相关报关但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3)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4)对法定零税率的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填报“照章征税”而非“全免”。
(5)“租赁不满一年”和“租赁征税”下的进口货物,本栏填报“照章征税”。
40、录人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人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1、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人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2、申报单位
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栏目。
43、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人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44、税费征收情况
45、海关审单批注栏
46、预录入编号
47、海关编号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单证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基本概念
1、含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的一系列活动。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2、检验检疫机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检疫机构一般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三大类。
3、我国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ntine-AQSIQ )(原中华人民井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China Exit&Entry Inspection&Quarantine Bureau-CIQ )主管全国出人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4、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根据《商检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实施进出商品的法定检验、公证鉴定、监督管理进出’A商品检验工作和统一管理并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二)报检单证
1、报检的含义
进出口商品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检验、配合检验、付费、取得商检单等手续的全过程。
2、报检单位
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有两大类: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所在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外贸相关单位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进出境相关业务的科研单位、运输单位等,依法自行办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或受外贸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3、报检员
4、电子报检
5、出人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6、出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7、电子转单
8、电子通关
9、《出境货物报检单》的主要内容和填制规范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指定。
(2)报检单位: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获得许可、登记,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的企业。本栏填报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与名称一致的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指报检单位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登记证号码。本栏填10位数登记证号码。联系人:填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号:填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验日期: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当天的日期。本栏填制的报检日期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而不用英文等表示。
(5)发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供货商,或商业发票上的出票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发货人名称。
(6)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收购商,或商业发票上的受票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收货人名称。
(7)货物名称(中/英文):指被申请报检的出境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成分、英文对照。本栏应按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中所列商品名称的中、英文填写。
(8) H、 S、编码:指《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为准。本栏填报八位商品编码。
(9)产地: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中指货物生产地、加工制造地的省、市、,县名。在进境货物报检单中是指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本栏填报出境货物生产地的省、市、县的中文名称。
(10)数/重量:指以商品编码分类中计量标准项下的实际检验检疫数量、重量。本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重量还须列明毛/净/皮重。
(11)货物总值:指出境货物的商业总值及币种。本栏应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是指货物实际运输外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本栏应按照实际运输外包装的种类及对应数量填报。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指载运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本栏填制与实际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如船舶名称及航次等。
(14)合同号:合同号指对外贸易合同、订单、形式发票等的号码。本栏填报的合同号应与随附的合同等号码一致。
(15)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指该批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将商品所有权通过什么方式转让。本栏填报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海关规范贸易方式。常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伙“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90多种贸易方式。
(16)货物存放地点:是指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所存放出口货物的地点。本栏按实际填报具体地点、厂库。
(17)发货日期:是指货物实际出境的日期。按实际开船日或起飞日等,填报发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填报。.
(18)输往国家(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是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本栏填报输往国家(地区)的中文名称。
(19)许可证号/审批号:凡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的货物,本栏应填报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无许可证或没有审批文件的出境货物本栏免填。
(20)生产单位注册号: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给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的注册号码等。本栏填报实际生产单位的注册号。
(21)起运地:本栏填报出境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或所在地的中文名称。
(22)到达口岸:是指出境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本栏最终目的港预知的,按实际到达口岸的中文名称填报,最终到达口岸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到达口岸填报。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集装箱规格是指国际标准的集装箱规格尺寸。本栏填报实际集装箱数量、规格、箱号。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人此栏。
(25)标记和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主要用于识别货物。本栏应根据实际合同、发票等外贸单据上相同内容填报。
(26)用途: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符合实际出境货物用途来填报: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
(27)随附单据:按照实际随附的单据种类画“V”或补充填报随附单据。
(28)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手签姓名。
(29)检验检疫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如熏蒸费·消毒费等。
(30)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和领证人签名。l
(三)检验检疫证书
1、定义
2、作用
3、检验检疫证书的形式
4、证书的使用
5、《品质检验证书》缮制规范
(1)单据名和编号(Title&No、)
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显示具体单据名称。如《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证书编号由出证机构依据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编放。
(2)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检验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检验检疫日期,一般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除非信用证有另外可予接受的明确规定(如散装油类),一般为实际检验检疫日期。如出口货物为鲜货,最好与装运日相同,否则,检验过早,已经不能证明装运时货物的质量。
(3)发货人(Consignor)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有“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托收项下的证书是合同的卖方。
(4)收货人(Consignee)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为开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该栏一般不必填写或用“一”表示。若出口商系中间商,收货人一栏可做成“而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托收项下的证书为合同买方。
(5)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品名系信用证及发票中所表明的货物,也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
(6)标记及号码(Marks&No、)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啧头填制,如没有具体规定,出口商可自行编制,但必须与文件和货物麦头一致。如果没有麦头,填制“N/M”。
(7)报检数量/重童(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按发票相同内容填制。散装货物可用"IN BULK”注明,再加数量。
(8)包装种类及数量(Number&Type of Packing)
包装种类和数量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内容相一致。
(9)运输工具(Means of Conveyance)
填报运翰工具名称,要求与提运单中运输工具名称一致。例如,BY S、 S、 DA HE V、 110。
(10)检验结果(Results of Inspection)
本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后批注,用于证明本批货物经检验后的实际品质。若信用证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则检验证书上显示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信用证的检验要求;若信用证未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但信用证中具体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成分,则检验结果不能接受含有对货物的规格、品质、包装等不利陈述的检验证书,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
(11)印章和签署(Stamp&Chief Inspector)
本栏目由检验检疫局盖章并由检验该批货物主任检验员手签。如果信用证指定检验机构,则应由信用证指定的检验机构盖章并签字;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检验机构,任何检验机构均可出具,但须盖章和签署。
三、原产地证明书
(一)原产地证明书概述
1、含义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al, C/0)简称: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法律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限制、不同进口税率和不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书面依据。
2、作用
(1)证明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国制造。
(2)原产地证明书被进口国海关所认可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
(3)进口国海关以此作为差别关税、进口限制和不同进口配额和不同税率的依据文件。
(4)是出口通关、结汇和有关方面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3、原产地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有12项:货物的商品名称、数21包装、原产地、制造地,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和声明;包括与装运相关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时间;还包括发证机构的签署、益章和证明文字。
4、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1)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制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格式并印制,并由中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通常用于不使用海关发事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以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若信角证或合同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局出具。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就是一种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品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证明的文件。
(3)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晕专用产地证:专门用于需要配额的纺织类产品,是欧共体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主要依据。EEC纺织品产地证书与EEC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内容完全一致,均由出口国有关机构提供,我国专门由商务部签发。
(4)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出口至美国的纺织品,出口商必须向进口商提供该类原产地声明书,作为进口商清关的单据之一。声明书主要有A、B、C三种格式。
(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手续和缮制要求
1、申领的时间
2、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已缮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缮制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发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单”等。
3、缮制要求
(1)Exporter(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①此栏不能填报境外中间商名称,即使信用证有规定也不可以。
②出口商名称要完整。若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若托收项下,一般为托收人。
③地址要详细完整,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④中国地名的英文应采用汉语拼音。
(2)Consignee(Full Name,Address,Country)(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填报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全称。如果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注英文"VIA"+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报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运抵国/地区)
一般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填报港口名称和国家或地区名称。在转口贸易时,一般不能填报转口商的国家,而填报最终进口国的国名或地区。
(5)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0心(供签证机构使用)
供签证机构对后发证书、补发证书、签发副本或其他事项加注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Marks and Numbers(唛头和包装号)
①应按合同中的规定填写,且与商业发票同项内容一致图案、文字、数字和包装号。
②唛头不能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③若没有麦头,应填写“N/M’,或“No Marks"。
(7)Number&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Good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填报的商品名称应系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但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包装件数和种类与货运单据一致,即为外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若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8)HS code(商品编码)
(9)Quantity
①若计量单位为重量,应标明毛重和净重。
②用规范的计量单位英文词或缩写。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写
①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表示,顺序为:月、日、年。
②发票号与日期分行填报。一般第一行为发票号,第二行为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在此声明栏空白处,由法人或手签人员签字并盖公章(有中英文)。并且还需填制申报地点、申报日期。
(12)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在此注明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
(三)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申领手续和缮制要求
1、申领的时间
2、 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3、缮制要求
(1)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 Country)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翰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
填本批货物最终装运港、目的港或到货地点的名称,并说明运物方式。
(4) For official use(供签证方使用)
本栏留空,供签证机构加注说明时用。
(5)Item Number(商品顺序号)
如果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种类商品品种,则按每一项商品归类品种后,用阿拉伯数字编一组顺序编号填人此栏.单项商品用 “1协表示,或省略。
(6)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唛头和包装号)
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8) Origin Certerion(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此栏文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而极容易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仔细填报。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
与一般原产地证填法相同。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
与一般原产地证填法相同。
(11)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证明事先已印制,内容为:“兹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是正确无误的,本批货物已由承运人运出。”
(12)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已事先印制,须填写的内容有四项:
①生产国:须填报生产国国名(英文)。
②进口国:须填报进口国国名(英文)。
③申报单位签署,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正、副本均须手签并盖章)。
④申报日期、地点,应填写申报的具体日期及城市名、国别。申报日期应合理。“兹由出口商声明以上所列内容正确无误”已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