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9-01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第三者提单是指以第三者作为抬头人的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三十一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就是第三者提单。如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是买方或开证申请人,但在“三角贸易”中,抬头人经常是第三者。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单据通常特指以第三者作托运人(装船人)的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都用自己名义装货,并以其本身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然而,如果进口商出于某些原因,不希望出口商(受益人)名字出现在提单上,或要求出口商以第三者作托运人,或要求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托运人,这种提单称为第三者提单。前者,出口商可以运输报关行作为托运者;后者涉及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让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一般只能对资信较好的老客户,或商品价格坚挺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接受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