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权
出口单位向海关制卡中心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供下列资料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1.核销员证;
2.IC卡;
3.出口合同复印件(首次申领时提供)。
核销单注销、挂失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指:发生全额退关、填写错误、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提交材料:
1、需要注销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的电子情况为“未用”或退关(盖公司印鉴);
3、出口收汇核销单。
空白核销单挂失
提示: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向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打印页面,加盖公司印鉴。
补办核销单证明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补办核销单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当事人遗失情况的详细说明;
5、出口企业的遗失报告(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7、《补办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8、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与说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核销单手续?
核销单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单有关手续:
①需要办理核销单征、减、免税手续的。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核销单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核销单纳税或免税。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②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③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
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②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③重点核销。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境外收汇过户
提示:境外收汇过户是指因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或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提交资料: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证明符合“过户”的情况的凭证(或文件)。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差额核销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 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