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在提交申请登记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和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为八十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所交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申请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费用,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人的申请经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材料真实、完备的予以登记,办理提单登记并予以公告。
在中国境内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并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经营条件消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