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支票常被代替现钞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加以使用。
(一)支票的定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给支票(check/cheque)下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和汇票一样,共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支票的出票人一定是在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而付款人必定是该存户设有户头的银行,。又称为付款银行。
支票与汇票、本票相同,付款都是无条件的。但是,如果载明要将金额记人出票人作为借方的账户,则仍是有效的支票,而且现在有的银行也在发给客户的空白支票上印就客户名称及账号。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支票的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也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的签章应当与其在付款人处所预留的签名式样或印鉴相符。
而按《日内瓦统一法》,支票尚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或加上“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字样以及付款地点、出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