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1.1 汇 票
票据的含义
广义----商业票据+资金票据
狭义----资金票据
票据的三特性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
两大法系
英国《票据法》——英美法系
《日内瓦统一法》——欧洲大陆法系
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法》有很多类似之处。
一、汇票的定义
Drafe ∕Bill of Exchange 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要求受票人(Drawee)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的命令。
(此部分内容在讲付款方式时详细解释)在对外贸易业务中,通常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或被买方委托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与其有往来关系的银行为受款人来结算款项。如托收:托收行——收款人,进口商——付款人;L∕C: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需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为付款人,以持票人,出票人或背书人为收款人的汇票;汇付(金融∕银行汇票)是由汇出行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汇票。
二、 汇票的当事人
一般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1.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2.受票人:即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在L∕C结算中,若L∕C未指定付款人,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即是付款人
3.受款人:若L∕C未规定,通常是出口商本人或其指定银行。
另:还有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Endorser)、保证人(Guarantor)等
三、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付款时间:即期和远期
1.即期汇票(sight bill / Demand Draft)
要求见票即付或未规定付款期限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
是指约定在将来特定的日期或在将来一定期限进行支付的汇票。
须先提示承兑。
(二)根据有无附有货运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 )
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
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很少使用,只偶见于收取少量货款、保险费、运费等。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
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除了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权的保证,使用广泛。
(三)按出票人不同
1.商业汇票(Trade bill)
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人
商号、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托收或L∕C),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而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汇票由银行(托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汇入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汇付)。
(四)按承兑人不同,分为: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是指由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并承兑的远期汇票。
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信用等级低于银行承兑汇票,较难办理贴现。
2.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vveptance Bill)
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更易被接受。如L∕C业务中的汇票。
(五)根据当事人的重复性:普通和变式
1.普通汇票:三基本当事人不同
2.变式汇票:三方当事人当中有重复者则为变式汇票。分为三类:
出票人和受票人(付款人)相同的己付汇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相同的己收汇票;
收款人和付款人相同的付收汇票。
(六)根据汇票的流通地域,分为:
1.国内汇票(Inland bill /Dometic bill)
出票地与付款地处于同一国家。
2.国际汇票/外国汇票 (International bill / Foreign bill)
出票地与付款地分处两国。
区分意义:
1)遭遇退票(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制作拒绝证书的必要性不同:前者由有关各方决定是否出具;后者须由公证人出具拒绝证书(Pretest)
2)运用的法律不同:国内法律→冲突法规
3)份数不同:国内汇票通常单份(solo),国际汇票通常两份或多份,银行汇票通常只签发一份。
四、 汇票的内容:(主要讲商业汇票)
格式无统一格式,卖方可向银行购买也可自行设计。
每一张有效的汇票须具备以下项目:汇票样例见JP436
为了让学生对汇票有个整体认识,先向其展示各种汇票样本,并简单介绍汇票的内容。然后再具体讲解每一项内容填制的具体要求。
(一)有“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Draft”
(二)汇票号码(No.)
通常与发票号码相同,也可填其他有利于识别的号码。
(三)汇票的出票日期与地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通常在交单时由银行打上交单当天的日期。
其他单据的签发日和实际装船日≤出票日期≤规定的交单日
日期月份需用英文。
2.出票地点:关系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多使用“行为地法律”),原则上应是出口商所在地,一般与日期相连。通常由银行代填。
应是出口商所在地,一般与日期相连。
(四)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表明汇票起源。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有出票条款,包括三部分: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如:
Drawn under 开证行完整名称 L/C No. 信用证号 Dated 开证日期
注意:如果信用证列明了具体的出票条款,则照其原样填制。
2.托收项下,如:
Drawn under Contract No. 合同号 against Shipment of 货物名称 for Collection.
(五)金额(大、小写):须是确定的金额
小写(Amount in figures):USD1000,000.00
大写(Amount in words):(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thousand only .
如规定了利息,还须注明“Payable with interest @…%”。
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我国:如不一致,无效;其他:以文字为准)。
(六)付款期限(Tenor)
1.《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四种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
如:“At……/******/_____sight”(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如:“At 30 May 2008 Fixed”
(3)出票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Date”或“At 30 Days’Date”(出票后30天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或“At 30 Days’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
美国《票据法》:
(5)延期付款
a.提单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定期付款
b.汇票注明日期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Presentation /Shipment(April 2,2007)”
*此种情况的实务处理。
如L/C规定: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提单显示:ON BOARD DATE: MARCH 16,2007,DATE OF ISSUE:MARCH 15,2007.
那么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如何显示?
方式一: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MARCH 16,2007)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方式二: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90 DAYS’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方式三: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JUNE 14,2007 FIXED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2.计算到期日的国际惯例
计算到期日的方法要按照文义和国际惯例:
①UCP600规定,“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②“月”为日历月
③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按15天计算。
教材举例有误!
④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等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七)受款人(收款人payee)及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受款人即汇票抬头人,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三种表示:
1.指示性抬头:最普遍,可凭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America.
Pay to bank of America or order.
Pay to bank of America.
2.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
“Pay to ……(公司名称或人名) only/not transferable”,如:
Pay to John Smith Only.
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not to order.
注:如无only或not transferable或其他类似的限制性词语,视同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
3.来人式抬头/持票式抬头:不须背书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holder”
我国此类汇票无效!
*应用:
(1)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
(2)L/C如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以托收行为受款人。
(八)付款人(payer drawee受票人)
一般位于汇票左下角,即“To:(付款人)”
1.L/C下
L/C的付款人一般是L/C的开证行、付款行。
如L/C未规定付款人,一般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L/C中相应的付款人表示为“Drafts drawn on...”
UCP500规定,L/C不应开立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如开立了该汇票也仅视做一种附加单据,而不能作为金融单据。
2.托收项下:
Drawee一般是进口商,应填写其全称及详细地址。
(九)出票人(Drawer):名称、公司章、负责人签字
一般位于右下角。
通常为出口人或信用证的受益人。
汇票必须要有签字。
例如:
(FOR) ABC CO. LTD.
JOHN SMITH(本人签字)
MANAGER(签字人职务,可无)
(十)关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
为防遗失,商业汇票通常开立一式两份,分别寄发,但付款人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当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时,另一份随即作废。故,需在汇票上注明:
第一联:“At ... of this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日后付款,本汇票之第二联未付”
第二联:First 和 Second 对调
*补充(必须掌握):
汇票的当事人 | ||
|
信用证项下 |
托收项下 |
出票人 |
受益人 |
出口商 |
收款人 |
议付行; |
托收行(或凭其指示) |
付款人 |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 |
进口商 |
五、汇票的流转程序(票据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付款……
(一)出票(Draw或Issue)
是“主票据行为”,其他为从票据行为。
两个动作:
1.出票人写成汇票并签字;
2.交付,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得到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若汇票得不到承兑和/或付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约证书等的费用。
付款人在其未签字前并不对付款承担责任,因为汇票只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二)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
1.提示的分类:
①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②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2.提示的期限:
各国规定不同:
①《日内瓦统一法》:出票日起1年内;
②《英国票据法》:合理的时间;
③我国《票据法》
a.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日后1个月内;
b.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
对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①《日内瓦统一法》: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内;
②《英国票据法》:付款到期日当天;
③我国:自到期日起10日内。
(三)承兑(Acceptamce)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日即见票日)
1.承兑的手续:
①付款人写“承兑”(Accepted)字样;
②注明承兑日期(我国规定,未注明的,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③签名。无①而仅有③者视为承兑。
2.承兑交付的两种做法:
①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再提示付款。
②推定交付:付款人承兑后,留下汇票,而代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y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3.承兑的法律效果
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4.承兑的考虑时间
①《日内瓦统一法》:从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日为止;
②《英国票据法》:在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终了之前;
③我国:收到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承兑或拒绝。
5.承兑的种类(方式)两种
①普通承兑:付款从对汇票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如
ACCEPTED
DEC,11,2005
(signed)
②限制承兑:保留性承兑,承兑人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
a.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b.部分承兑(Partial~):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c.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承兑时指明仅在某地支付。
d.延长时间(Qualified acceptcnce as to time)如:原来是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承兑时写明6个月付款。
我国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被为拒绝承兑。
另: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 )
是指票据提示后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因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获得承兑时,由第三者即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r)对汇票承兑,当汇票到期时,若付款人拒不付款,则由参加承兑人负责付票款。
目的:保全票据上有关债务人的信用——“荣誉承兑”
法律地位:次债务人(仅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承担义务)。
我国未有此概念。
(四)付款(Payment)
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1.手续:
①付款人付款;
②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并注明“付讫(PAID)”字样;
③付款人收回汇票。
自此,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果,汇票注销(discharge)。
2.付款人的责任:两个
①应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 )
三层含义:
a.应在到期日或以后付款,若提前,自担风险。
b.应付款给合法持票人:证明提示人的身份及背书的连续性。
c.应是善意付款。
②应支付金钱
可按付款日市场汇率将汇票指定货币兑换成本币支付给持票人。
3、参加付款(Dayment for honor)
指当票据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参加付款人(Drawee for honor)对票据进行付款的行为。
(五)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
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指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注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受让人的行为。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
1.前手,后手
①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皆是“前手”。
②对出让人来说:所有自他出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背书的类型
①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不可转让背书,如
Pay to A Co. only /not tronoferable/not to order
《英国票据法》规定: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不能将汇票再行转让或流通。
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同上。
较少使用!
②持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背书人先做被背书人记载,然后再签字。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Pay to A Co or order.
③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
可自由流通,无背书转让。
我国不允许。
④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该条件不具效力,但背书仍然有效。部分背书除外。
但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付款人/承兑人履行付款责任取决于条件的完成。
⑤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指要求被背书人按委托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
Eg: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C bank .
由于受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C bank)得到的是代理权而不是债权,故不能背书方式转让本不属于他的汇票权利,但可再作托收背书,再委托他人收款。
背书应当连续,我国规定,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
应用:持票人背书转让给银行以贴现。
(六)拒付(Dishonour)
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死亡或是虚构、无资格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七)追索(Recourse)
是指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要求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包括利息及作成“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的费用)的行为。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
1.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
2.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拒付通知;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英》——6年
《日》——6个月~1年
我国——
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前手:拒付之日起6个月
清偿持票人→前手:清偿之日起3个月
(八)保证(Guarantee)
由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
手续:①“保证”字样
②被保证的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
③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日期(无日期者出票日期即为保证日期)
④签名
关于②:我国: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也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保证人员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责任。
实际业务中,当付款人是被保证人,银行为保证人(如保兑行)时,保证银行就直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其清理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