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定义
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证实该笔货物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
我国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出口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进行管理。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1.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2.缮制核销单;
3.出口报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
4.企业将核销单存根联和其他规定文件交外汇管理局备案;
5.企业委托银行收汇,收汇后银行在核销单正本联上签注;
6.企业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在核销单正本和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盖章确认,并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企业;
7.企业凭核销单(经外汇管理局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现以输入外管软件的光盘代替)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至此,该项出口交易才告结束。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
三联:
1.存根
*“预计收款日期”的填制:
根据具体的收汇方式,将推算出的预计收款日期填入此栏。具体推算方法如下:
即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寄单日后25天;属远洋的,为寄单日后35天;
远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35天;属远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45天;
自寄单据项下:自出口报关日起50天内结算;
分期付款的:注明每次收款的日期和金额;
寄售项下的:在出口报关日起360天内必须结汇。
2.正文
3.出口退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