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权性
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要式性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文义性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无因性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性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有价性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