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物权权凭证,既不能背书转让(运单右上方即有“NON NEGOTIABLE”字样),也不能凭以提货。
航空运输货物托运要先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连同出口明细表、发票、装箱单及海关发票、商检需要的单证,办妥报关手续;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即可提取货物并在货单上签收。
(此处显示一份空运单)
航空运单的内容及缮制
⑴航空运单编号(AIRWAY BILL NUMBER),航空运单最上方的编号由航空公司填写。编号前三位一般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
⑵承运人(CARRIER),即航空公司。UCP500第27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银行将接受表面标明承运人名称的单据。
⑶发货人名称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发货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地址。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⑷发货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⑸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在托收结算中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的是以买方为收货人,有的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⑹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不填。
⑺签发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本栏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可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
⑻代理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号(AGENT’S IATA CODE),一般可不填(IATA系“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的缩写)。
⑼代理人账号(ACCOOUNT NUMBER),可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一般不填。
⑽起飞机场和指定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即可。
⑾会计事项(ACCOUNTING INFORMATION),指与费用结算的有关事项。如运费预付、到付或发货人结算使用信用卡号、账号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⑿转运机场/首程船/路线及目的地(TO/BY FIRST CARRIER/ROUTING AND DESTINATION),货物运输途中需转运时按实际情况填写。
⒀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即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机场。
⒁航班/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FLIGHT/DATE FOR CARRIER’S USE ONLY)
即飞机航班号及其实际起飞日期。但本栏所填内容只能供承运人使用,因而该起飞日期不能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一般以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作为装运日期)。UCP500第27条规定,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内(注有“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和起飞日期的信息,将不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⒂货币及费用代码(CURRENCY AND CHGS CODE)
货币及费用代码即支付费用使用的货币的货币国际标准电码表示,如USD、HKD等,费用代码可以不填。
⒃运费/声报价值及其他费用(WT/VAL AND OTHER)
“声报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是指下列第17栏向承运人声报了价值时,必须与运费一起交付声报价值费。若该栏费用是预付,则在“PPD”(PREPAID)栏下的“X”。若是待付,则在“COLLECT”栏下打“X”。此栏应注意与第11栏保持一致。
⒄运费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写托运货物总价值,一般可按发票额填列,如不愿申报,则填“NVD”(NO VALUE DECLARED),即无申报价值。
⒅海关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商业发票作为征税时,本栏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系样品等数量少且无商业价值,可填“NCV”(NO COMMERCIAL VALUE)。
⒆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
如发货人根据本运单背面条款要求保险,则在本栏内注明保险金额,若无,可填NIL。
⒇处理情况(HANDLING INFORMATION)
可利用本栏填所需要注明的内容。
如A、被通知人;B、飞机随带的有关商业单据名称;C、包装情况;D、发货人对货物在途时的某些特别指示等;E、对第二承运人的要求等。
1、 件数(NUMBER OF PIECE)
填入所装载的总包装件数。(本栏中的RCP系“RATE COMBINATION POINT”的缩写,意即税率组成点。)
2、 毛重/千克/磅(GROSS WEIGHT/KG。/B)
填写以千克或磅为计量单位的货物毛重。
3、 费率等级(RATE CLASS)
根据航空公司的有关资料,按实际填列费率等级的代号,费率等级代号有:“M”、“N”、“Q”、“C”、“R”、“S”等六种。
“M”为MINIMUM CHARGE,即货物的起运费率。
“N”为NORMAL UND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下的普通货物的费率。
“Q”为QUANTITY OV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上普通货物的费率。
上述以45千克为计算界限,因此称为重量分界点(WEIGHT BREAK POINT)。
“C”为SPECIAL COMMODITY RATE,即特种货物费率。
“R”为REDUCED CLASS RATE LESS THAN NORMAL RATE,即折扣费率。对少数货物,可按“N”费率给予一定百分比的折扣。
“S”为SURCHARGED CLASS RATE,MORE THAN NORMAL RATE,即加价费率。对少数货物,按“N”费率加一定的百分比。
4、 商品编号(COMMODITY ITEM NUMBER)
按费率等级填列商品编号,一般可不填。
5、 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填列货物实际毛重,若属于“M”费率等级和以尺码计费者,则可空白此栏。
6、 费率(RATE/CHARGES)
填写实际计费的费率。
7、 运费总额(TOTAL)
填计收运费的总额,即计费重量与费率的乘积。
8、 货物品名和数量(包括体积或容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
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名称、唛头、数量及尺码。
9、 计重运费(WEIGHT CHARGES)(PREPAID /COLLECT)(预付/待付)
在对应的“预付”或“待付”栏内填入按重量计算的运费额。
10、 其他费用(OTHER CHARGES)
其他费用金额,当发生诸如运单费、危险货物费、起运地仓储费和目的地仓储费等费用时填写;若无此类费用,则可空白不填。
11、 声报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S)
一般空白不填。
12、 因代理人需要而产生的费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AGENT)
一般空白不填。
13、 因承运人需要而产生的费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CARRIER)
一般填写“AS ARRANGED”。
14、 预付费用总额/待付费用总额(TOTAL PREPAID/TOTAL COLLECT)
指预付或待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总额,可在相应栏内填列“AS ARRANGED”。
15、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SIGNATURE OF SHIPPER ON HIS AGENT)
签名后以示保证所托运的货物并非危险品。
16、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及签发运单日期、地点(EXECUTED ON DATE AT PLACE,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
签单以后正本航空运单方能生效。本栏所表示的日期为签发日期,也就是本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规定运单必须注明实际起飞日期,则以该所注的实际起飞日期作为装运日期。本栏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以代理人身份签章时,如同提单一样,需在签章处加注“AS AGENTS”;承运人签章则加注“AS CARRIER”。
17、 正本(ORIGINAL)
航空运单正本按国际惯例为一式三份。第一份“ORIGINAL 1(FOR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二份“ORIGINAL 2 (FOR CONSIGNEE)”,随飞机转给收货人;第三份“ORIGINAL 3(FOR SHIPPER)”,交给发货人。虽然正本签发三份,但银行允许只提交一份正本。副本9份,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