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考试资料详解:进口贸易跟单的程序(5)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4-28

 第五节 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进口货物入库、出库

  进口货物人库后,跟单员要定期到仓库查库,以确保货物存放完好。

  为控制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货物的出库提货,要求是款到发货。买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货;买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货;保证金作最后一笔货款。

  每笔提货数量由跟单员提出,财务人员审核资金收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过经理签字后同意发货。跟单员方可开出库提单通知仓库及提货人。

  二、进口外汇核销

  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携带进口单据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口外汇核销的主要单据如下:

  (1)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退回的第二联);

  (2)进口付汇备案表;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三、进口出险、发生质量争议的索赔、理赔

  l.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提单、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包含货物的价值、为了弥补(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