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进口货物入库、出库
进口货物人库后,跟单员要定期到仓库查库,以确保货物存放完好。
为控制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货物的出库提货,要求是款到发货。买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货;买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货;保证金作最后一笔货款。
每笔提货数量由跟单员提出,财务人员审核资金收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过经理签字后同意发货。跟单员方可开出库提单通知仓库及提货人。
二、进口外汇核销
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携带进口单据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口外汇核销的主要单据如下:
(1)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退回的第二联);
(2)进口付汇备案表;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三、进口出险、发生质量争议的索赔、理赔
l.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提单、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包含货物的价值、为了弥补(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