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FOB、CIF和FCA、CPT、CIP六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5-05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FR 、 FOB 、 CIF 三种贸易 术语 仅适用于 海运 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是船公司;而 FCA 、 CPT 、 CIP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海洋、内河、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等,也适用多式联运,其承运人是船公司、铁路和公路部门和航空公司或 海运 船公司及多式联运经营人。
  二、货物运输区间不同。 CFR 、 FOB 、 CIF 等贸易 术语 只适用 海运 和内河运输,所以货物运输区间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属于“ 港口 交货”。而 FCA 、 CPT 、 CIP 贸易 术语 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区间是卖方内陆任何地点至买方内陆任何地点,扩大了运输区间,可以实行“门到门交货”。
  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CFR 、 FOB 、 CIF 交货地点是装运港,将货物装到指定的船上。风险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 FCA 、 CPT 、 CIP 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在卖方所在地点,也可以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或其他收货地点。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即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运输单据不同。在CFR、FOB、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它是物权凭证,可以质押和背书转让。而在FCA、CPT、CIP条件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运输方式而定。除使用海运外,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等都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和用以提货。
  五、装卸费用负担不同。CFR、FOB、CIF贸易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 港口 的习惯做法又不尽相同,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和CIP的条件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对所支付的运费,或FCA术语由买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船费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就不存在了。